車禍地點 : 台北市新生北路三段與濱江街口
車禍發生經過 :
我家長輩開車從新生高架下橋後,
在新生北路三段與濱江接口突然就被騎機車的一家人撞。
長輩車子右前大燈全毀,保險桿掉,右前輪飾板都凹陷,
對方機車沒怎樣...
警察有到場做筆錄
對方自己說他不對,機車違規左轉,機車還超載(2大人2小孩)。
因對方機車有倒,小孩腳擦傷所以有去醫院。
對方在醫院前就急著要我長輩簽和解書,
跟我長輩說,如果你告我,我也會告你
就要我長輩簽和解書
拿門診病歷記錄專用紙寫
【本人OOO與OOO於104年3月29日在新生北路三段,濱江街交叉口發生碰撞,雙方達成和解,互不求償,立約證明
OOO104.3.29 OOO (雙方簽名)】
和解書內容至少要載明
「人、事、時、地、物」五大要件:人(駕駛人姓名)、事( 肇事經過)、時(案發日期、時間)、地(案發地點)、物(車損程度、有無受傷、償付金額等)。
但以上對方寫的這份和解書是有疑慮的..這樣算成立嗎?
1.對方還跟我長輩要保險證去影印,這樣對方能跟我們保險公司求償嗎?
擔心如果對方去求償,那我們明年保費會提升很高..
2.和解書這樣簽,我方是不是無法要求對方保險公司賠償修車費用?
因為修起來費用也不低...
3.如果沒有補救方法,是否有哪些該注意的保護準備?
4.我方能否要求對方重新簽和解書?因為這份簡易和解書有疑慮
更新1:
在此先感謝各位回答!! 事發當晚,我們看到車況與老人家有驚嚇到 太急,沒想周全就發問,實在抱歉 警察有到場做筆錄,且說一個月後自行申請交通判決書 對方超載,也承認是他們自己違規左轉, 他看要賠不少,才急著簽和解, (我方車費維修估5萬左右,算很多...) 寫和解書前說如果我家長輩告他,他也會回告 不是流血一方就比較可憐沒責任, 對方說他們有車,但想說帶小孩去公園玩 這樣載較方便,就為圖一時方便 因接近路口,我方車速不快, 對方撞上來,他小孩擦傷而已 在醫院大哭大喊她不要開刀她不要死... 我方長輩看小孩大哭大鬧,也不想刁難 就當欠他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