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10月7日
在此之前,香港一直都依據《大清律例》,保存妾侍制。
根據1875年的《婚姻條例》規定,‘非基督教人士,依照其本身信奉之法律禮教結婚者’,即視為合法婚姻。娶妾侍的人,可以說是‘依照其本身信奉之法律禮教’而行之,而唯一視妾侍為法例的‘法律’,視妾侍有合法地位的‘禮教’,就隻有一本早已為中國人廢棄的《大清律例》。新中國成立後,內地已實行一夫一妻制,但在香港,很多婚姻訴訟及合法承繼人的訴訟案件中,辯護律師還在法庭上引用《大清律例》,作為婚姻及合法繼承權的爭訟理由。
然而,隨著時代的轉變,香港亦越來越多人不贊成男士娶妾侍。事實上,妾侍問題所造成的家庭糾紛屢見不鮮。男人因想納妾而被舅爺打,老人勸兒子納妾而和媳婦反目等新聞,本版‘五十年前’一欄都有報道。
當時,婦女界發起廢妾運動,促使港府修正法律漏洞,確定一夫一妻制為合法的婚姻,以免男人隨時都可以娶妾侍,而不被視為重婚。經過多年的爭取,港府纔決定於1971年10月7日實行一夫一妻制,把妾侍摒出婚姻法之外。
現時香港關於婚姻及離婚的成文法規管,主要源自以下的條例:(1)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2)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3)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4)1995年第29號條例《婚姻訴訟(修訂)條例》(5)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其中,《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是一條重要法例。該法規定,1971年10月7日前,華人在香港可以根據《大清律例》用‘三書六禮’的形式締結婚姻,亦容許納妾制度。此種婚姻稱為‘舊式婚姻’,是合法的婚姻。可是,若在1971年10月7日以後納妾,就犯了重婚罪。
另外,1971年10月7日後,結婚亦必須要在婚姻注冊處或其他特許場所(例如教堂)舉行婚禮儀式。但現在亦有開放其他地方舉行婚禮, 但必須經過申請。 參考資料
http://72.14.203.104/search?q=cache:pjEZx4W07n8J:www.cnwnc.com/gbtobig.php3?url=http://www.cnwnc.com/20041007/ca1195109.htm 一夫一妻制 香港&hl=zh-TW&gl=hk&ct=clnk&c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