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罪偵辦的疑問

2015-03-24 6:48 pm
台北市21日發生離奇車禍,一名高職生騎車回家,旁邊的機車騎士突然踹他一腳,接著自撞分隔島身亡,還從分隔島反彈波及包括被踹的男學生在內兩輛機車,警方初步調查,將男學生以過失致死罪偵辦,他喊冤認為倒楣,兩人根本不認識,為何要把他當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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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懂法律的大大解釋一下
被踹的人沒事 踹人的人死了 所以被踹的要面臨過失致死的刑責
不懂耶 為什麼?
偵辦就偵辦不適嗎? 還是法律上 刑警一定要以某些罪名才能偵辦?

回答 (3)

2015-03-24 11:18 pm
✔ 最佳答案
你好,我是在香港土生土長的香港人,由於想對台灣有多點了解,幾天前開始天天看台灣蘋果,當天看到這則新聞內容時,由於香港的法理概念和台灣有很大差別,當下我覺得很荒謬,香港絕不會出現「以某某罪名偵辦某人」這種奇怪而不合邏輯的說法。香港的法理觀是:未有證據證實嫌疑人有罪之前,先假定嫌疑人無罪。台灣這則離奇車禍所帶出的法理觀很明顯是相反的:未有證據證實嫌疑人無罪之前,可以先假定嫌疑人有罪。所以可以先將男學生灌上過失致死罪嫌偵辦,理由是警方未能藉由路口監視器看得清楚死者究竟是自撞摔車還是遭撞!

萬一檢方一直都未能判定出事的來龍去脈的話,那學生怎麼辦,無端被踹卻要終生揹負過失致死嫌疑?這不太荒謬了嗎?

香港主要依循英美法律體系,執法傾取寧縱毋枉,台灣主要依循歐陸法律體系,執法傾取寧枉毋縱。香港較多犯罪者消遙法外,台灣較多清白者蒙冤。我個人較喜歡香港律法,覺得事事講求證據比較文明。
2015-03-24 9:45 pm
按你所說的 所描訴狀況 若還有監視器證明 保證你沒事 不起訴處紛結案 放心吧 法官也是要有證據證明你有過失 過失的定義 是應注意重議而不注意造成殺人 你根本是不能去注意 而且是他來踹你 根本她自找的 法官會持平處理的

2015-03-24 13:46:38 補充:
應注意 能注意 而不注意 謂過失
2015-03-24 7:23 pm
愚見供參…

警察沒有起訴及定罪的權利,
警察只能將相關資料移送給地檢署!
檢察官才有起訴的權利!
法官才有定罪的權利!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25: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324000010KK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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