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21日發生離奇車禍,一名高職生騎車回家,旁邊的機車騎士突然踹他一腳,接著自撞分隔島身亡,還從分隔島反彈波及包括被踹的男學生在內兩輛機車,警方初步調查,將男學生以過失致死罪偵辦,他喊冤認為倒楣,兩人根本不認識,為何要把他當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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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懂法律的大大解釋一下
被踹的人沒事 踹人的人死了 所以被踹的要面臨過失致死的刑責
不懂耶 為什麼?
偵辦就偵辦不適嗎? 還是法律上 刑警一定要以某些罪名才能偵辦?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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