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上年1月同7月整爛人地私人野,起上年9月比人拉左,法庭起同一日判我兩宗刑事罪。
聽人說如果三年內不再被定罪的話,就可根據更生條例令案底已衰失時效。但要符合既條件係罰款不超過一萬/監禁不超過三個月、初犯和三年裡不再被定罪。
從以上條件看,我已經不符合兩項條件-初犯和三年裡不再被定罪。換言之案底永遠要在申請工作時話比人知。
我現在才廿多岁就要面對這樣的問題,是對方敵人的無禮待我才使我犯案。犯了第一次時警察未捉倒我,犯了第二次後不久警察才拉倒我,就這樣有兩個案底,我現在很後悔,我唔應該咁蠢,唔應該為那敵人動干戈。
我日日晚上也煩惱這些問題,我已interview 二十多次也找不到工作了(半年),甚至有些僱主打開application form 看到我背景一欄,即話「如果適合的話我再打電話給你」。
我性格是溫和的人,但同時會容易比人欺負。我看不過眼那些有心人這樣無禮的對待我,不知忍到几時才會忍無可忍。那永遠的敵人雖一定做錯了,但我生在法治的社會下,我是有錯,卻錯得很無奈,廿多岁已無得返轉頭,年輕就沒有机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