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版大你好,我是香港人,我的回答是以常理邏輯去分析,香港和台灣的法系有異,回答只供以邏輯作為參考依據,法條你要自己上網找找或靠其他版眾補充。
1) A與B因為債務糾紛,A開車將B綁到山上的一間廢棄空屋裡囚禁,A就開車下山了,放任B在空屋裡(沒有禁止他逃出),請問A是不是犯擄人勒贖?這會判死刑嗎?
我不認同A只是獨犯防害自由罪,個人認為防害自由應是這樣的:AB兩人相約在某地方傾談解決債務問題,談不攏之後A〝在該地〞把B禁錮不讓B走以期令B清還債款。
研判這起是否擄人案,應以A的整個行動來論斷,不應以B最後能否獲取自由來論斷。擄人罪是否成立亦與兩人有沒有債務糾紛無關,債務糾紛絕不是擄人罪脫的理由,文中說B被挾持用車運載到A早有預謀的地方──某個山頭上的某間空屋裏,整個過程完全違反B的意願,何況綁字有極重的暴力強迫意味,故此肯定是擄人沒錯。
而是否干犯勒贖罪要看A的後續行動,文中並沒提及,至於A會否被判死刑,你列出的刑法第347條已有清楚答案:若B不因被擄過程中被A殺害或刻意導致B死亡,A不會判死。據此論推,假若B自己跑下山途中被毒蛇咬死,如果A一早知道那裏滿山遍地都是毒蛇,A有借蛇殺人的重大嫌疑,有面對死刑的風險。
2) A與B因為債務糾紛,A開車將B綁到山上的一間廢棄空屋裡囚禁,每隔50分鐘向B的家屬要錢,B家屬匯的錢數A不滿意,A開槍把B斃了,請問這就是擄人勒贖致死嗎?是不是可以判死刑?
無論是否勒贖,刻意殺人本就可以判死刑。
債務糾紛不能以這種野蠻而且非法的方式解決,雖然A想討回的是B欠他的債款,但A是以被擄的B的性命要脅他的家屬付款,這種討債方式及把B殺害的過程仍是屬於擄人勒贖致死。
3) A與B因為債務糾紛,B隔天早上醒來發現他不知道在什麼地方的房間裡,原來是A將他囚禁在此,不給他東西吃不給他水喝。有一天,A開門進去檢查,發現B已餓死在房間裡面,請問A犯了哪一條法?
你沒有說明A昨晚以甚麼方式將B囚禁在此,很難論定A觸犯了甚麼罪條,否則是斷章取義。
人不吃不喝會死是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一定會知道的事,A很難令人信服他沒有這種預見能力,除非他智力有問題,所以不會是過失致死罪。
2015-03-25 07:37:45 補充:
所有台灣網友都說是防害自由罪,看來我這南蠻來錯了地方。
上網查看過台灣相關法律網頁之後,現作出修正:
問題1. A不是犯擄人勒贖罪,不會判死刑,他只是犯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問題2. A和B雖然有債務糾紛,但B家屬已經聽從指令有匯款,只不過款項未達A要求,A卻仍要動殺機,很明顯A囚禁B的真正目的並不是為求討回債項,依情節可判定A犯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第二項:致人於死者,處死刑。
2015-03-25 07:43:14 補充:
問題3. A犯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http://pcd.judicial.gov.tw/indexen.asp?struID=3&navID=69&contentID=359
2015-03-25 07:47:10 補充:
在香港,討債者囚禁欠債人罪名同樣不會是綁架,不過和台灣不同,香港稱為非法禁錮。然而香港極少有人為討債而親自劫持欠債者,因為會承受嚴重法律後果,不化算,大多會花錢找討債公司替自己搞定。
輸入「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摘要」可看到香港和台灣的勒贖法條有點兒分別。此文是PDF檔,第三章15節:勒索罪行也可以引用於追收債項的案件........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即屬犯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