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錢在網路上看到簡易貸款而變成詐欺集團的幫兇, 希望各位網友不要像我那麼笨,輕易受騙!
底下是檢察官起訴書的後面一小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是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XXX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之新法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論處.故核被告XXX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XXX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請審酌被告XXX為一己之私,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造成被害人之財物損失, 且被告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請問我應如何處理?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