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婚多年,子女需負擔對方老年照護責任嗎?

2015-03-23 7:05 pm
請問各位法界專業人員:

男方婚後未盡家庭責任與義務,使夫妻雙方失合,並在子女年幼時已離婚,且子女監護權在幼兒時已判給女方,從而至今男方未給付過任何一毛繕養費,或略盡父親關懷之意,與女方及子女形同陌路,因此子女從小到大的教育與任何花費完全由女方一肩扛起,如今子女皆已成年,且各有婚姻家庭,但男方因長年抱病而居住於養護中心,由男方家庭成員出資照護,如今男方家庭恐因不堪負擔費用之因素,而想把照護之責卸給女方!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
1、女方或子女有義務給付費用嗎?
2、若不給付費用是否會構成遺棄問題?
3、男方家人若強硬卸責,女方有無任何方式可自保權益?
4、女方是否可主張男方離婚後未盡繕養責任,而重新索討繕養費?或任何精神補償?

補充:女方與子女皆未繼承男方任何財產。

回答 (7)

2015-03-23 9:06 pm
✔ 最佳答案
依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問1、女方或子女有義務給付費用嗎?
答 :
依民法第1116-1條
離婚前,夫妻互負扶養義務. 離婚後,女(男)方沒義務扶養前夫(妻).

男方的子女有扶養父親之義務,但因父親沒付過錢養過子女,也就是未盡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子女可依民法第1118-1條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父親之義務. 只要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父親, 子女就不需要扶養父親,並可名正言順的告訴男方家人.

民法第1116-1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民法第1118-1條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問2、若不給付費用是否會構成遺棄問題?
答 :
子女有扶養父親的義務才有可能會有遺棄罪產生 ,子女若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父親義務 ,沒有了扶養義務,就沒有遺棄父親的問題,

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3、男方家人若強硬卸責,女方有無任何方式可自保權益?
答: 依法行事 , 這是非常明正言順的理由與說詞.

問4、女方是否可主張男方離婚後未盡繕養責任,而重新索討繕養費?或任何精神補償?
答 :
離婚後
夫(或妻)給妻(或夫)的錢稱贍養費.(請參考民法1057條)
父母親給子女的錢稱扶養費.

我想您在這裡所稱的贍養費應該是指子女扶養費.
依民法1084條及1116-2條,父親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因子女已成年,您已不是子女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若要追討當年的子女扶養費,需由子女本人去追討

但若追討成功取得子女扶養費,那子女就有扶養父親的義務
畢竟兩者間的義務是相對的
不能左手向父親要錢,右手不扶養父親

ps: 父親尚未身故,子女並無財產繼承問題.

請求子女扶養費起訴狀範例
網址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2934

民法第1084條 :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以下網頁應該對您有所幫助,有空看一下
1.離婚常用的法律規定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5136
2.扶養義務法律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4968
3.離婚之監護權、探視權、扶養義務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5130



2015-03-25 22:44:44 補充:
針對補充發問回答
是否未盡扶養之義務,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有無給子女扶養費
請父親那邊的人提出支付子女扶養費的單據(如銀行轉帳或匯款的單據)來證明吧!
拿不出來就是沒證據
沒證據=父親沒付子女扶養費

畢竟--法律是講證據的

2015-03-25 22:49:40 補充:
TO:板大Edogawa Conan
您說部份不同意我的意見
但我看不出您的回答與我的有何不同
可否明確指出不同之處
讓我知道並再仔細研究改進一下
感謝唷!!
2015-10-06 4:01 pm
國人平均壽命越來越長,擔心的不是走的太早,而是活的太久的醫療費用問題

根據衛生署健保局公布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相關統計資料

國人所繳健保費每100元就有27元是幫助重大傷病患者的就醫需要

癌症一直都蟬聯國人的十大死因第一位

治療癌症的標靶藥物價格非常的昂貴

一旦進行治療,藥費動輒數十萬或者上百萬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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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4 5: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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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您叫甚麼名字,就演甚麼戲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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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4 3:07 pm
個人不同意建中大大部分意見


父親對子女 子女對父親的扶養費 必須要分開看

這題 只要離婚 女方就一概不需負責

問題是子女 有扶養父母的義務 父母亦然

所以 對方家人推給女方 無需理會

推給子女 板大需要處理


若板大所說為事實 且有證據

必須要對對方(男方)提出相關扶養費免除的訴訟

經由法院同意 才可以子女 免除對男方的扶養責任

所以 要 板大必須替子女打這場官司

(若子女已成年 就必須自己處理這場官司)

不然未來就算男方家人不理會 社會局也會找到板大子女

這點無法避免
參考: 自己
2015-03-23 10:42 pm
父母婚姻結束並非與子女斷絕親子關係,故 子女未成年期間,父母之雙方或一方未盡贍養之責,子女或監護權者之一方,當可要以遺棄訴法而為宣告…要非!法定子女對父母即有責無旁貸亦不可推懈贍養之責,故要遺棄!縱再理由仍受法究;次 綜觀當下即已放棄權責等之宣告,而今自不能要此再行主張…。

1.子女有義務給付費用嗎? 有!
2.若不給付是否會構成遺棄? 是!
3.男方若卸責,女方有無方式可為自保權益? 恐要實際而論…
4.女方可否主張男方離婚後未盡繕養責任,而索討繕養費或精神補償? 子女可以,離婚造要視有無協議而定。
5.女方與子女皆未繼承男方任何財產。 與上無關!

過路人淺見 略供參考 祝 順事 愉快
2015-03-23 8:57 pm
 
我有朋友也有類似遭遇。

社工一直不斷的、很努力、很拼命的找她,她是拒絕了;

後來換成是社工一直不斷的、很努力、很拼命的找她/他兒子,
還威脅兒子(什麼言語,忘了,類似會吃官司的話)。

男方家人一直不理睬,男方後來在安養院過世。
兒子問媽媽怎麼辦?(因為社工繼續威脅兒子)
結果咧,媽媽出錢解決事情。

打官司,勞民傷財。
2015-03-23 7:39 pm
男方無法將照護之責卸給已離婚的女方,只能卸給其子女。
但男方未給付過任何一毛繕養費,或略盡父親關懷之意,搜集證據,法院應會判免照顧。
在道義上好像該出些力。但不要出錢出力後,對方家屬得了裡子還賣乖,那會很嘔的。若法院站在你們這邊也切實積怨難消也可不顧,送他最後一程應已足夠。還是有道德指責的問題,因局外人無法體會當事人成長過程所遭遇的一切與積怨。

收錄日期: 2021-04-15 18:49: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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