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農曆年後和女友兩人到南部一家食品工廠當品保(她早班0900-1730,我中班1330-2200),但是對公司休假制度及強制繳假(假沒排完,上班有加班費)有些疑惑,不知是否符合勞基法,故想請教大家。
因為工廠是24H全年無休,所以面試時它們有提到放假是排休制,只要跟同事協調好就能休,當時想說公司規模蠻大的,制度應該很完善就進來了(薪資忘了約22-25K,到職幾天才知是責任制,到現在每天都晚兩三小時下班)。
一、現在問題來了,在排假時就規定「每週星期一、二要開會(早上0800-0830開始,大約兩小時沒加班費,開會內容跟部門line群組講的內容一樣)及新品試產,不能排假,此外每月隔週日廠區消毒也不能排...」,上述規定面試時並沒提到,所以基本每週只剩星期三至六,四天可排假,但是一個班別有3位品保要排,休,又規定基本要2位上班1位休假,因為這樣造成休假不固定,有時上兩三天就休一二天,有時要上六七天只能休一天⋯這樣根本不能好好休息,加上又是從外縣市來的放一天根本不能回家
二、再來是假如3月有九天假能放,但是排假規定造成有兩天假排不完,沒排完的假,就要強制繳假去上班當加班,但是我完全不想賺加班費而繳假,4月有十天假,我想全放啊⋯⋯勞基法有規定能強制繳假(雖然有加班費)嗎?若沒有應如何跟公司反映?
雖然公司還有很多奇怪問題,因沒工作經驗又為了生活...但目前這兩個部分我最不能接受,煩請大家給個解答,我們有那些權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