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條例求助

2015-03-18 5:52 am
本人公司對員工說,長工(月薪員工)每年只有4日不連續性有薪病假,工傷多過4日就有~~~是否有問題呢?而且公司是沒有超時工資,但每天平均要超時1-2個小時,員工如果未完成當日工作,便要OT,但工作量是公司安排的,這情況下,員工有沒有權力拒絕超時工作~~而且公司可否因員工不超時工作,指員工不服從上司指示,解僱員工~~不作任何賠償??求助!!!!

回答 (2)

2015-03-23 2:11 am
✔ 最佳答案
你公司所說的「每年只有4日不連續性有薪病假」,到底是說在勞工法之外「額外」的多給四天還是真的每年「只能」有四天不連續的有薪病假呢?
要是後者,那你的公司已經觸犯了法例勞工處的規定,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人士,在最初受僱的一年內每服務滿一個月,便可累積兩天的有薪病假;從第二年開始,每服務滿一個月,更可累積四天的病假。只要你還是在受僱期間,病假最高可累積至120天 。而凡受僱滿一個月的僱員,只要持有註冊西醫或註冊牙醫的病假證明及辦理請假手續,而病假日數為連續四天或以上者,便已可享有病假津貼(病假津貼為正常工資的五份之四,依正常糧期支付)。至於工傷則屬另一範圍,與病假不能混為一談至於OT,因現時政府沒有硬性的規定,所以公司是否有「超時補水」則只屬公司與僱員之間的協議(除非你見工/簽約時講明有補水,但實際係無,咁就可以有得拗),但亦正正因為加班呢樣野係屬於「你情我願」的行為,所以你絕對有權拒絕加班,公司亦不能以「不服從上司指示(加班)」來作為炒你的藉口(不過極有可能用第二個籍口炒你)而公司炒人,只要係依足規定比你一個月通知便可,亦沒有其他特別的賠償,除非公司係即時炒你,咁佢先要比番一個月人工比你作補償 個人意見:睇黎你公司都幾苛刻,如果可以的話,早走早着,搵過第二份工好過,分分鐘做臨時工/兼職既待遇都重會好過佢
2015-03-18 6:13 am
現行僱傭條例僱員要連續4日病假,才每日有 4/5日薪疾病津貼;現你公司每年另有4日不連續性有薪病假,已屬額外福利;而工傷如只得一日病假,都可享有疾病津貼的。


標準工時現仍尚未立法,所以OT 問題,僱主與僱員應自行協商解決。

如僱員認為遭僱主不公平解僱,可向勞工處,或工人團體如工聯會、職工盟等組織求助。


收錄日期: 2021-04-15 18:46:1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317000051KK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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