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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匿名
同意︰
現時全球能源消耗量不斷增加,當中以消耗化石燃料為主,結果導致全球暖化問題日益嚴重。由於這問題跨越國界,各國積極合作,如簽訂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轉移低碳技術等,減少温室氣體的排放,以解決全球暖化問題。基於各國積極合作,我同意「國際合作能有效解決全球暖化問題」此說。
• 國際合作能制定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國際合作讓各國達成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以限制碳排放量,解決全球暖化問題。由於協議具法律約束力,不遵守的國家需要接受懲罰,故能有效規管各國的温室氣體排放量。以《京都議定書》為例,協議中規定已發展國家要把温室氣體的總排放量降至少於1990年水平的5%,假如有國家不能遵守規定,將要接受懲罰,以實現其減排承諾。由此可見,國際合作能制定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並透過懲罰機制提升協議的阻嚇性,促使各國積極減少碳排放,解決全球暖化問題。
• 國際合作有利制定清晰減排目標及方法:國際合作讓各國能藉討論來制定合理、清晰的減排目標和方法,以解決全球暖化問題。在國際合作下,各國在《京都議定書》中設立清晰的減排目標,規定已發展國家要把温室氣體的總排放量降至少於1990年水平的5%,以便各國按目標來制定減排措施。另外,各國在2010年達成《坎昆協議》,協議中制定清晰的減排方案,如成立一個「氣候科技中心及網絡」,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低碳和適應全球暖化所需的技術,以減少發展中國家排放温室氣體的數量。由此可見,國際合作能讓各國商討清晰的減排目標和方案,共同減少排放温室氣體,解決全球暖化問題。
• 國際合作促進低碳技術轉移:國際合作能促進各國在低碳技術的合作,以減少排放温室氣體。不少發展中國家低碳科技落後,容易製造大量的温室氣體,但已發展國家科技發展成熟,掌握有效的低碳科技,温室氣體排放量相對較低。因此,在國際合作下,已發展國家能把低碳技術轉移至發展中國家,協助她們減少排放温室氣體,如日本計劃向中國出口有關住宅的低碳技術,該技術集合太陽能發電、高保温、熱能多重自然迴圈和家庭生活垃圾再生利用等多種最新環保技術為一體,能有效減少排放温室氣體。由此可見,國際合作促進低碳技術的轉移,讓發展中國家能獲得先進的低碳技術,減少排放温室氣體,解決全球暖化問題。
有人認為國際合作無助於解決全球暖化,因為各國都會優先維護自身利益,難以在減排方案上達成共識,如各國在坎昆氣候變化會議和德班氣候會議中,皆未有制定最新減緩全球暖化的方案。無疑,各國在減排方案上有不同的看法,需要更多時間去商討有關方案,但各國已藉合作擬定最新減排方案的時間表,如在德班氣候會議中,提出國際會在2015年完成一份為所有排放碳國共同接受,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碳排放協議,而有關協議會於2020年生效。可見,雖然各國有分歧,但仍致力藉合作達成共識,共同解決全球暖化問題。
總括而言,國際合作令各國簽署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制定減排目標和方案,並促進了低碳技術的轉移,能有效減少排放温室氣體,紓緩全球暖化,因此我同意「國際合作能有效解決全球暖化問題」。
不同意:
現時全球能源消耗量不斷增加,當中以消耗化石燃料為主,結果導致全球暖化問題日益嚴重。由於這問題跨越國界,各國積極商討有關解決方案。然而,各國有着不同的立場,在國際會議中經常因利益而出現分歧,難以共同制定有效解決全球暖化的方案。因此,我不同意「國際合作能有效解決全球暖化問題」此說。
• 國際協議約束力有限:國際合作達成的協議約束力有限,不能減少排放温室氣體,並解決全球暖化問題。在《京都議定書》中,不少國家承諾在2008年至2012年間,把温室氣體的總排放量降至最少低於1990年水平的5%,協議列明如果國家不能履行承諾,將會受到懲罰。然而,當國家不能遵守承諾時,其可以自行退出協議,無須接受懲罰,以加拿大為例,該國2009年的温室氣體排放不但未有低於1990年的水平,甚至比1990年增長30%。這促使該國在2011年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以逃避懲罰。由此可見,即使各國達成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不能保證各國會遵守有關承諾,致力減少温室氣體,所以國際合作無助解決全球暖化問題。
• 各國難以達成共識:由於各國都會優先考慮自身利益,不願減排方案影響經濟發展,故難以達成共識。以《京都議定書》為例,美國作為全球温室氣體排放大國之一,但基於預算履行《京都議定書》有可能大幅降低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因此美國從不簽署議定書。此外,在《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完結後,雖然各國曾召開多次會議,包括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坎昆氣候變化會議等,但基於各自有不同的利益考慮,互相推卸責任,以致現在仍無法制定最新的減排方案,解決全球暖化。由此可見,各國優先考慮自身利益,難以藉合作來共同制定減排方案,解決全球暖化問題。
To will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