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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 新加坡鞭刑
批評:
許多國際人權組織強烈批評、反對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國際特赦組織形容新加坡鞭刑『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 有些人認為新加坡鞭刑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但是新加坡不在此公約的簽署國當中。 人權觀察也反對新加坡鞭刑。
新加坡鞭刑: 在新加坡廣泛施行的體罰。可以再細分為以下六種情形:司法、監獄、軍旅、感化院、學校、以及家庭/私刑。
六種情形中,以新加坡以之著稱的司法鞭刑程度最為嚴重。這種刑罰只對50歲以下、身體情況適宜且觸犯了新加坡法律的男性罪犯適用,涵蓋的違法行為範圍很廣。
著名案件:
● 1993年,美國籍青年麥可·費爾(Michael Fay)在新加坡破壞公物,被當地法院判處罰款3500新元以及4個月監禁和鞭打6下。新加坡政府最終把費爾的刑罰減輕,改成鞭打4下。1994年5月5日,費爾在女皇鎮監獄受刑。
● 2010年9月,兩名台灣籍男子蘇偉英、吳偉春(Su Wei Ying、Wu Wei Chun)在新加坡從事暴力討債,分別被判24及21個月監禁,各自被判鞭打15下。2011年1月,又有一名台灣籍男子陳慈帆(Chen Ci Fan)因犯同樣的罪而被判46個月監禁和鞭打6下。
新加坡鞭刑 統計資料:
自2007年起,每年被判處鞭刑的人數年復一年降低,2012年只有2500人被判鞭刑。
新加坡鞭刑 的 行刑官:
執行鞭刑的監獄官員是被精挑細選的,被選中後就接受特別訓練。他們一般上都體格健碩,身材高大。他們在鞭打犯人時使出的不僅僅是手臂的力氣,而是渾身的力量。
新加坡鞭刑 的 刑鞭:
藤製刑鞭的粗度不可超過1.27厘米。
刑鞭是用藤製作的(不是皮革或竹),因此俗稱『藤條』。與軍中和學校體罰使用的藤條相比,司法/監獄鞭刑使用的藤鞭比前者粗兩倍。行刑前,藤鞭隔夜浸在水中,使用時就更加柔韌、不容易折斷,不會在傷口留下碎片。新加坡監獄部門否認官方在行刑前將藤鞭浸在鹽水中,但確認會在藤鞭上塗殺菌劑,以避免犯人受到感染。對於18歲以下的未成年犯,官方會使用比較輕細的藤鞭。
新加坡鞭刑 行刑過程:
鞭刑總是伴隨監禁,從不(或基本上不)單獨判罰。行刑地點是監獄裡的一間特別指定的牢房。行刑時,外人和其他囚犯都不在場。行刑時,監獄的最高長官和醫療管必需在場監督整個過程。
官方不會預先通知犯人幾時受刑,只在行刑當天才通知他們。
醫療官會測量犯人的血壓並檢查他的身體狀況。如果醫療官證實犯人身體狀況不適,犯人就被免刑,法院可能會因此將他的監禁刑期延長。反之,如果醫療官證實犯人身體狀況合適,犯人就受刑。行刑前,官方會讓犯人確認鞭刑次數。
官方規定犯人必需裸身受刑。犯人脫光全身衣服後被帶到A字形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前身趴在刑架後側有墊子的橫樑上,雙腳被皮革腳銬牢牢地固定在刑架後側的底座上,雙手被皮革手銬固定在前側的橫樑上,以彎腰將近90度的姿勢等待受刑。監獄官會在犯人的下背部和腰部之間綁上一個墊枕或軟墊,以防藤鞭不慎打中此處,傷了犯人的腎臟和脊椎骨。行刑部位是犯人裸露的臀部。
行刑官就位,接到可以開始行刑的命令後,官員就開始「第一鞭」、「第二鞭」地報數。每一鞭都要在報完數後執行,每鞭之間大約間隔10到15秒。鞭刑要求行刑官不考慮受刑者的年齡或者罪行的輕重,每鞭都使出全力。
鞭刑必須一次全部執行,不能分期。
如果犯人半途昏迷不醒,或者醫療官證實犯人身體狀況不適,鞭刑必需立刻停止。
犯人改日會被送往法院,讓法院根據鞭刑的所剩次數延長他的監禁刑期,最多只能延長12個月。
新加坡鞭刑 的 間接的肉體傷害和恢復過程:
1994年在新加坡受鞭刑的美國青年麥克·費爾曾說:「我們不要誇張,實話實說。流的不止幾滴血,但談不上血如泉湧,應該是在這二者之間,跟流鼻血差不多。」
新加坡律師協會也曾報導:「行刑官使用全身的力量出鞭。當藤鞭打在犯人裸露的臀部上時,皮膚會裂開,先是出現一條白印,然後湧出鮮血。」
一般上,三鞭過後,犯人的臀部已經是鮮血直流了。
受過鞭刑的人都說「疼痛難忍」。
有一名挨過10下鞭刑的囚犯受訪說:「那種疼痛無法形容,如果有比『慘』程度更深的形容詞,就該用那個詞。」
行刑後,犯人被鬆綁,送往醫療室接受治療,醫護人員先將血跡擦乾,然後在傷口敷上消毒藥(紫藥水)。
傷口大約要一周至一個月之間才能痊癒,傷疤也是幾乎無法消除的。
新加坡鞭刑 的 法律基準:
新加坡刑事訴訟法第325至332項說明有關鞭刑的條例:
例外
以下者是不會被判鞭刑的:
● 女性
● 50歲以上的男性
● 被判死刑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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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新加坡鞭刑 要求行刑官,每鞭都使出全力。鞭刑必須一次全部執行,不能分期。如果犯人半途昏迷不醒,或者醫療官證實犯人身體狀況不適,鞭刑必需立刻停止。許多媒體報導等傳聞都將新加坡鞭刑誇大了,甚至描述說「鞭刑現場血肉橫飛」。新加坡監獄部門曾對此說法闢謠,但也承認鞭刑確實會導致流血並留下傷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