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住公屋,想2人申請公屋

2015-03-12 1:45 am
我想問下, 現在我和細佬,爸爸媽媽,4人一起住公屋,公屋有我名的,屋主是我爸。

媽媽約58歲了, 那我和媽媽兩人一起再申請公屋,可以嗎?需不需要解釋申請的理由? 無法與性格惡劣的父親住 (沒有發生家庭暴力的),算不算理由?
要如何申請?

回答 (1)

2015-03-12 5:16 am
✔ 最佳答案
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辦法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現居香港並具有香港居留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所限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未獲准來港居住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書內。

2. 18歲以下人士必須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同申請。

3. 申請人與其他成員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未婚兄弟姊妹,或願意與申請人共住並倚靠其供養的親屬。

4.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家庭成員,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離婚、配偶並未獲准在港居住或已去世者除外)。

5. 申請人只可與其中一位已婚子女一同申請。

6. 在配屋時,申請書內至少一半的家庭成員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18歲以下的子女

7. 在申請登記時及直至獲配公屋後簽訂租約前期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i)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ii)簽訂協議購買住宅樓宇,或(iii)持有一間擁有住宅樓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住宅樓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的戰後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不受租務管制或自住的戰前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許可的天台搭建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丁屋批地。

8.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及現時的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規定的最高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該類限額會按年修訂。。


9.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申報資產.


10. 公屋租戶整個家庭的新申請將不獲接納。

11.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有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的申請書: 經法庭裁定破產;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要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以便房屋署考慮是否接納其公屋申請。

12.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家庭成員,在取消其有關記錄後,只要符合公屋申請條件,便可即時申請登記在公屋輪候冊。 13. 在簽訂買賣協議後取消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以及可租可買計劃樓宇的購樓人士,只要符合公屋申請條件,便可以在辦妥撤銷買賣協議後提交公屋申請。 14. 處理輪候冊申請人離婚個案的安排
(a) 輪候冊申請人離婚時,若雙方未能就申請書的擁有權達成協議,則擁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有優先權保留原有的申請書。
(b) 另一方如仍有需要入住公屋,並符合輪候冊有關資格準則,則不論其是否擁有子女的管養權,房屋署亦會接納其重新申請,申請日期將等同於原來的申請書的日期。 (c) 如離婚雙方能夠就子女的管養權達成協議,並且能夠出示書面證明,顯示離婚訴訟正在進行,則在絕對判令發出之前,上述安排亦同樣適用。符合這類條件的人士會以「有條件租約」的形式入住公屋。 房屋署在編配公屋單位時,將嚴格依照申請表在公屋輪候冊的先後次序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辦理。房屋署不會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如健康或現住居所狀況欠佳,而作出優先配屋的安排。但申請人如能提交文件(如土地審裁處發出的收樓令),證明必須於短期內遷出居所,而其申請也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將於一年內可獲配房,房屋署會提早處理其申請。入住長者住屋的年齡限制已解除,一般二人家庭的申請亦有機會獲編配長者住屋的二人單位。


收錄日期: 2021-04-20 15: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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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311000051KK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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