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08年獲破產解除令, 2013年受託人向法庭申請賣樓, 本人有以下問題 :
1a )這個訴訟是不是有時效限制 ?
1b) 破產後債項利息利率是怎樣計算 ?
是不是要跟據銀行利率計算?
我可以反對嗎?
1c) 破產後債項利息計算時間 :
跟據第347章第4條 :
"就任何判定債項的欠繳利息, 則不得於利息到
期應繳的日期起計滿6年後追討";
所以, 計算利息是不是應扣除6年?
2a) 受託人變現破產人樓宇有什麼限制和程序 ?
受託人賣樓是不是只需跟據判決書
判決的價錢 ? 是不需理會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