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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 Tenancy Agreement
本租約取代業主與該租客之前所有有關此出租物業之租約(如有)連同按金數目, 並以此租約為最新租約。
Date: 立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以下稱業主Landlord): _ ___先生/女士 香港身份證號碼 _ ____(_)。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852)______ __
業主收租銀行戶口為 __銀行 賬戶: _____ _ (或另行書面通知)。
乙方(以下稱租客Tenant): ___ _先生/女士 香港身份證號碼 _ ____(_)。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852)______ __
雙方同意訂約如下: 租客向業主承租作住宅 RESIDENTIAL用途
出租物業地址(The Premises): _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該物業)
租期如下:
甲、 首12個月( 至 (包括首尾兩天) ) --- 規定租客和業主在租期內不得退租,否則按照所餘租期之時間賠償租金予對方。
以上租期內每月租金金額為港幣 萬 佰元正 (HK$ /月租),訂明租客須在當月首日上期前交清租金,不得拖欠。
租客須繳交兩(2)個月按金:___萬___元正(HK$____________) 「按金不能代替租金用」。
乙、 由第13個月起( to (包括首尾兩天)) --- 期內租客或業主要求退租,須提早壹(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倘若租客未能提早壹(1)個月通知退租,業主有權扣除壹(1)個月按金數目以作賠償。倘若業主未能提早壹(1)個月通知退租,租客有權要求業主給予壹(1)個月租金數目以作賠償。 由第13個月開始,期內雙方同意租金調整不得超過本租約首12個月之定明租金百份之__(__%)。
1. 如租客欠租七日或以上、或違反本租約條款,即等同租客同意放棄該物業租用權,則業主有權採取適當行動追討租客所欠的租金,而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及開支將構成租客所欠業主的債項,業主將有權向租客一併追討所欠款項全數。I
2. 租客如在所訂承租期未滿前退租時,租客自知中途毀約,自願放棄收回此項按金之權。 In case the Tenant gives up the tenancy before expiration of contact,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Tenant is voluntarily given up the right to recover the security deposit.
3. .租客在租約期滿或業主期限或雙方同意之期限遷出時,該物業租金及一切其他費用清付後,上項按金將會不計利息退回予租客。
4. 業主負責差餉、地租、物業稅及管理費。倘若政府寬減差餉或其他有關該物業之稅務或管理費調整,其寬減額及調整額歸予業主。
5. 承租後,業主將水、電、煤轉名予租客,租約期內一切水、電、煤費,及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更換燈泡、光管、室內水喉、電器,渠道淤塞、水箱漏水、窗門鬆脫、電力中斷等室內維修,居室油漆粉飾) 等,均由租客負責繳付。
6. 在租約期內租客不得轉租或分租予第三者。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