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知識+前輩們好,小弟任職於彰化縣某家食品公司,是公司裡的送貨司機,近來因黑心油風暴的影響,公司的訂單與工作量大幅減少,在沒有約談或任何協議的情況下,被迫休無薪假,但雖是無薪假,雇主也依法給付員工19273的最低薪資。
在此請問各位前輩,雇主這麼做有違法嗎?我在這家公司任職至今九年,當初進公司時談妥的月薪是28K,可現在只能領到最低薪資,這算違反勞動契約嗎?勞動契約的形成是必須以紙本,並由勞資雙方共同簽定的嗎?
雇主曾在一個月前約談過我,老闆的意思是只願以兩個月的薪資資遣我,可是我不同意,於是老闆找其他單位的雜七雜八的工作給我做,意思是要逼我自行請辭,這樣做可以嗎?因這和我當初應徵的工作內容不符。
再者;老闆曾向我們說,因為大環境的影響導致公司訂單減少,所以讓我們休無薪假,這樣他沒有違法,這種說法是不是有什麼不對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