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4條 前手欠的管費含在內嗎?

2015-03-04 8:42 am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4條 新屋主要繼受前手所積欠的管理費嗎? 積欠的管理費是否有含在第 24 條裡面?

(Google我有找,可是眾說紛云,好像沒有一定標準,那究竟是否有包含在第 24 條裡?)

回答 (9)

2016-04-25 5:08 pm
哈囉 ! 大大

我可以建議你去仁寶當舖哦!!

在中壢往桃園方向中華路二段 YKK對面

我也是去那裡借的 店長很好商量 會給你方便的

保密 利息也很低 !服務態度也很親切

我也是我朋友介紹我去那的

而且她們在網路上的評價也很好哦

你可以去網路上搜尋 仁寶當舖

他們很專業 過件率也很高 評估完你的條件馬上放款

事後你有什麼問題 打過去給他們 他們都會盡量配合你

你可以去了解看看 !祝你好運~~~
2016-02-20 11:07 pm
這位網友你好

我本身也有遇過這問題

急需用錢 找銀行真的太慢了

我知道 中壢仁寶當舖 有在幫人代辦二胎

估價速度快 放款速度快 息低保密

你可以去詢問看看

我之前有在那裡借過 服務態度好 辦事效率好

真的是短期週轉的好幫手

放心啦!仁寶當舖是政府立案合法當舖

網路上的風評也非常好

在 中壢YKK對面 03-4520077
2015-03-05 5:02 am
應該不用到法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行多年,並非每人都了解,去閱覽管理費相關文件,若真有類似情形發生,新繼受人就算不知道前區權人積欠管理費,且未向管理委員會申請閱覽,新區權人不用負擔積欠管理費,管理委員會不得以第24條或新區權人未申請閱覽為由要求支付管理費,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86)營字第8672309號函解釋.
2015-03-05 3:54 am
後手屋主當然不該付這筆錢,而是在房屋交易完成前要求前手結清,但法院見解通常是概括承受,因為後手會去調查產權、貸款、債務、屋況,為何不會問管理費,難道真不知道有要交這條錢。
2015-03-05 1:43 am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全文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全文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依以上條文即非常明確的告訴你--前手欠的管費含在內--

其實公寓大廈管理基金及管理費也是區分所有權人的資產,請您想想如若管理基金、管理費不足時何人來支付填補? 不就是區分所有權人嗎? 前手欠管理費不就是欠你的嗎? 且第二十四條已告知您於繼受前應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同法第三十五條又規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您的請求,為了您自己的權益您不該要求前手於交屋前須繳清積欠之管理費嗎?

2015-03-04 18:35:32 補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經82.92.95.102年數次之修訂
參考: 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部
2015-03-04 8:43 pm
給你一個建議

這類問題,你最是要看「法院」的見解,比較好!畢竟最後還是「法院見」...

簡言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後手屋主繼受的是「權利」與「 義務」,而不是「債務」...這部份網路上的很多發言者是搞不清楚的。

同時,即使以規約的方式處理,恐怕也是很有問題,因為債務的繼受在諸如民法第826-1條有明文的限制,並不是這麼單純...
2015-03-04 5:14 pm
買方再買屋前
就須查證...賣方有無其他費用未繳納
當交易完成
就是買方須承擔未繳之費用
2015-03-04 4:40 pm
Q1.問到新屋主要繼受前手所積欠的管理費及積欠的管理費?A1不一定!要視社區內的住戶規約是否有訂定相關規定。若住戶規約(經區分權人戶會議決議及報主管機關備查)內無此規定,且依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在前屋主應繳納之費用拒不繳納時,應訴請法院請求其給付,而不是視新屋主有繼受之責任,所以可不需理會需代繳積欠管理費之要求。如規約已有明訂新屋主有「代繳」(繼承)之義務,且新屋主事本前得調閱相關文件資料,即不能免責。 Q2.是否有含在第 24 條裡面嗎?A2.我的見解是沒有包含在條文內,但已有述明執行的方式(如前述)。

2015-03-04 14:43:09 補充:
台灣高等法院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份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中,曾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所謂「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立法之主要目的應是避免特定繼受人於繼受後主張未參加規約之訂定不受規約之拘束,為使規約對於繼受人亦有拘束力所為規定。
至於已具體發生之管理費給付義務不在規範範圍內。即繼受人繼受契約之地位,而非繼受已發生之債務。法律座談會提案研討結果,認該條係規範後手繼受前手之區分所有權人地位,後手對其後所生權利義務悉依原相關規約或法律定之。並非規定後手應繼受前手所積欠之管理費。應予注意。

2015-03-04 14:57:57 補充:
謝謝rabbit36884.tw 大大的指教!
法官的見解才是重點!網友的回答看看就好!
買大樓社區內的中古屋前最好是把相關的前手應繳費用搞清楚才好
不然像這樣後手買屋後被催收前手所積欠的管理費,
雖然款項不多(比起屋價來說)但是整個啟蒙子就壞了起來
參考: 個人淺見, 網路知識
2015-03-04 3:08 pm
大樓住宅通常房屋買賣在交屋前,買方或仲介會主動要求賣方提出管理費結清收據,才會完成交屋。買方不查是買方自己的問題。
管委會通常是向屋主收取管理費,不繳且屢催不理就法院見,還可申請強制執行。

收錄日期: 2021-04-15 18:27: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304000016KK00140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