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本人之前有申訴過某家公司一些問題 但是消費者中心又轉給對方自己調查 這樣的情況不就是把消費者的權利都抹滅掉了嗎 我投訴對方結果調查的又是對方 這個我知道沒辦法去討回了 誰叫最大的是政府 但是搞我的這間公司
她們回文給政府機關又是一些子虛烏有的回文 而內容還有毀謗本人 為何我到警局不能報案 警方說這是民事 真的是這樣子嗎 ?另外就是寫回函的是公司的員工
而蓋章的總經理又另外蓋上一句我忘記怎麼打了@@ˊ裏頭的意思是在講這位員工打得資料都跟公司無關的意思.那我到底是要告誰..公司還是這位員工???
但是我一開始是要告公司 她們這樣一搞公司就能脫離關係了嗎? 因為政府最後回文給我說 若我不服她們的調解 我得另外提告 所以我想請教一下 我該怎樣去告 另外就是去告人要自己付費嗎 我已經被搞到都沒錢了.不知道該怎麼辦了.請各位能幫幫我的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