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拾遺不報?

2015-02-28 11:32 am
在Facebook一個群組內我見到有版友拾一些垃圾筒邊的東西,包括毛公仔,網址是: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freeisland/?pnref=lhc

(1)如果佢地將d公仔據為己有,咁算唔算係拾遺不報?

(2)再者,如一個人在街上拾到一些東西而據為己有,我聽一些人說只要是該東西被認為被遺棄便不算拾遺不報,但我想問如何判斷一件在街上的物件是否被遺棄?有些東西易,例如飲完的汽水罐,但如上例咁毛公仔或其他東西呢? 所以我想問法例如何清楚地界定一個人是拾遺不報,請舉出一些是和不是的例子,謝謝!

回答 (3)

2015-02-28 10:34 pm
✔ 最佳答案
物件的主人雖然將之遺棄於垃圾筒旁,但法律上,物主依然是物主的,直到收垃圾的來收為止,物件的物品依然是物主的,因此,在法律上,如果將公仔據為己有,已經係盜竊 ("theft")。

物品被遺棄並不代表物品不再是物主的,直至物件由垃圾收集的人員收回為止,該物品依然是屬於原來的物主的。所以,無論飲完的汽水罐,被放置在垃圾筒內的毛公仔,事實上仍然是屬於物主的,除了垃圾收集人員上來收取之外,任何人將之拾取,實制上已經是「路不拾為」。

言矣,假如你在拾獲物品時是有意將之歸還的,就不能構成盜竊罪成,例子:在雨傘筒內的雨傘你打算歸還。

另外一個狀況是,物件失主已經無法找到。但此狀況亦有例外:如你在街上拾到一箱來歷不明的現金;捐贈者放置在慈善機構前的贈物。因為以上的情況在法律上都被認為「物主對找回物品都未有放棄」或「物品還未合法讓至目標的人依然是物主所有」。

而盜竊罪中有一項重要分別區分一個人是否有「意圖」拾遺不報,那就是「不誠實」("dishonesty")及「意圖永久地取得」("Intention to deprive permanently")。刑事罪中分辨一個人是否犯罪的因素有「行為犯罪」("actus reus")及「意圖犯罪」("mens rea"),即使有人被發現犯法(即發現有關罪行),若無法證實該人有意圖犯法,那有關罪行石能不會成立。就「路不拾為」而言,若有人明知那物件不是他的卻依然據為己有,上述「不誠實」及「意圖永久取得」的元素實制上已經得已證實。

上述乃本人所知,如有錯漏懇請大大指教。
2015-02-28 4:06 pm
好簡單啫,你執到銀紙非你所屬而據為己有就是捨遺不報,但如你執到張廁紙而且已經用過,咁就唔使報,扱落垃圾桶啦。
2015-02-28 4:04 pm
但我想問如何判斷一件在街上的物件是否被遺棄? <-- good question.

的確, 呢類的分野及界定, 看來要律師 / 法庭看到各方証據後才可以決定.

比如你的例子說到物品是在垃圾箱旁, 因為以法律而言, 垃圾箱旁不等於放於垃圾箱, 即是, 可以辯論為不是垃圾. 但亦可以用旁証, 証明垃圾箱已滿, 所以放不到箱入面, 所以判斷為垃圾.

所以, 都要 case by case 看.

* 但以我個人想法, 就因為有機會有法律責任, 這類炫耀文, 個人並不欣賞, 亦不建議.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3 22:28: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228000051KK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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