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可參考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第四章-第4頁"發放年假"
- 年假數目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三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即是你尚有7天年假中主管最多只可以把當中的三天分批最絕地分三個一天發放,而其餘的4天必須是連續的4天。
年假是沒有法規每月只可多少天的。他自行制定也不能有違法例中的條例,他每次只可放一天年假肯定有問題。按同上那項規定,就算你只有11/12天年假,也不可只批准每月放一天,最少有8-9天是要連續超過三天地批放的。
所以按法列理解他基本上已經犯法了。
詳細你可以直接call去勞工處找職員查問。假如你有你主管"白紙黑字"的"規定"或你自己過去/同事們願意提供的放假記錄,你甚至可以提供這些資料和你僱主公司和主管名給勞工處作為"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