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婆往生後其同居人(也已往生)的孫子要來分討財產,外婆與同居人並無結婚之實,請問這樣他們有權力分討遺產嗎?(房子也是登記在外婆名下)唯一的法定繼承人是媽媽,她是獨生女。
2. 因為常常打來亂,爸爸有意要拿300萬出來了事(但是對方認為應該可分到上千萬),請問這樣合理嗎?會不會有後遺症?需不需要雙方開立協議書之類的?如果開立協議書又該怎麼寫?因為我覺得這本身就不合理,想不出理由來寫。
3. 可以冷處理嗎?因為對方目前沒有立場來分討,我也擔心給300萬反而讓對方有藉口跟立場繼續分討。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