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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與法律牴觸者,不論簽立切結書、同意書、聲明書,都屬無效約定
不出事,大家相安無事,一旦勞工反悔或發生事故,勞工或勞工家屬就可以向法院控告公司侵權,要求損害賠償
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受雇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公司已屬此條規定之強制投保單位〉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ㄖ,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ㄖ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ㄖ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ㄖ起算
〈勞工到職當ㄖ,即應申報投保,否則依第七十二條處罰,注意,往前追朔自應投保之ㄖ起算〉
第七十一條:
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五條之五: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十一條:
第一類被保險人〈受雇者〉不得為第二類〈工會會員〉及第三類〈漁會會員〉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軍人或嬌正受刑人〉及第六類〈無業〉被保險人
第十五條:
第六項: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ㄖ起三ㄖ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ㄖ起三ㄖ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第八十四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第八十八條: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一條: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朔自合於投保條件之ㄖ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第七十九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九條: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以抵充之:
一、以下省略
注意!員工發生職業災害〈上下班途中或於工作場所發生事故〉,雇主採「無過失責任補償」:
1 公司有辦理勞健保投保
勞保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傷病、醫療、失能、死亡〉都可以折抵公司補償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機構之門診、住院費用,折抵公司補償
2 公司未辦理勞健保投保
不論該員工是否自行在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或購買商業保險,公司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全額補償員工
公司營業收入減去各項支出,剩餘數為營利所得,公司給付員工薪資、分擔勞健保費、提撥勞工退休金、發放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等都屬公司人事成本支出。不申報員工薪資,等於增加營利所得,股東既未能實際增加營利所得分配,相反的,卻增加公司營利所得稅負擔,股東是絕對不會同意
只要公司申報員工年度所得,國稅局電腦即會自動歸入申報戶,採用標準扣除額申報戶,國稅局於年度所得稅申報前就會先列印受扶養人、薪資、股息、利息等收入資料,連勞健保費、商業保險費等資料都一併列印於可扣除額,可想而知,政府機關間資料早已電腦連線自動化交換、比對
員工因個人積欠債務或因申報扶養,屬員工自己不負責任或龜避稅賦行為,此等員工品德就有問題。公司沒必要去配合員工要求,陷公司於違法中,所以,公司應堅持守法申報,請彼等員工自行決定去留
公司給付不在公司投保健保的勞工薪資,屬該勞工兼職所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司於給付達一定數額時,應先代為扣取2%補充健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