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10年準備結婚,雙方家長各借出23萬去置物業,當時樓價為150萬,一年後他的家長再借出90萬幫我們贖樓,之後再過半年我們賣了樓,當時樓價為320萬。
然後再一年後我們再置業,樓價為470萬,但由於是樓花,所以要在一年後才能入住,即是2015年1月,剛收到樓,他就說要跟我離婚,然後自己入去住,一個人供2年,再把它賣了,而賣樓後不是平分,要先減去他方之前借出的90萬後才平分,我覺得不合理,他更說自己這4年給家用比我給的多(頭2年他6千我3千,後兩年他9千我5千),如果要打官司,我得到的會比他提出的更少,叫我接受。。。
對我來說他太薄情了,要跟我計成這樣,我想問,如果真的要打官司,律師會如何判?謝謝。
另外如何最後我不答應他的要求,他不肯賣樓,可以怎樣辨?(樓是聯名的)
更新1:
剛剛問了律師意見,他說法庭不會以誰給錢給得較多去判決,而是以婚姻年期,經濟能力及其他因素去判,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一般都是會平分物業。。。亦叫我以租約形式把物業租給他,不能給他就這樣進去住,如果不想太狠,可以以供樓費用的價格去租給他,因這樣會影響判決。 這是真的嗎?還是律師在哄我去打官師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