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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賭博歷史
1843年,香港仍為英國殖民地時,賭風並不盛行,而香港也不禁賭。所謂賭博,只是三幾人圍起來作局,小聚一番而已。
當時另一種賭博活動——賽馬活動亦於1841年隨英國人引入香港。初期由英國人成立,規模很小。在1891年前,賽馬只是一種競賽和「牙較賽」,在當時並不受人歡迎。
香港浸會大學歷史系教授鮑紹霖認為,香港人生活苦悶,賭博的刺激給予他們紓緩壓力的空間。因此,某程度上,香港人視賭博為一種娛樂。
法例實施 賭風更盛
至1844年,一大堆有關賭博的法例先後公佈。這些法例的性質大致屬兩方面,維持治安和徵稅。其中包括本港第一條有關賭博的法例——《禁止賭博條例》。條例規定,凡聚賭以及招人賭博者,最高罰款二百元。
但條例實施後,賭風不減反增,越來越多人參與賭博活動。當時最流行的是番攤。由莊家用盅把一堆「攤子」抓出,然後用一枝竹把攤子分為四顆一組。賭客便下注估最後的一組會有多少顆攤子。
貪污成風 賭館開巷
頒行法例的另一結果是助長了貪污的風氣。鑑於豐厚的收入,很多開賭的人不惜以金錢行賄執法人員。據現存於高等法院的檔案中顯示,首宗賭館向公務行賄的案件發生於1855年5月5日。一名華籍警署職員與一位雜役發生口角,華籍職員盛怒下向當任警察司(即今日警務處長)查理斯梅告密,該名雜役收受一攤館的黑錢。警方立即拘捕該名雜役及有關攤館主持人,並交由法院審理,最後卻因攤館主持人推翻在警處的口供,受賄的雜役無罪釋放,攤館主持人也只是罰款了事。
■1912年之前,番攤是普遍的賭博玩意。
在貪污風氣盛行下,賭館如雨後春筍。1867年,上環的水坑口,大笪地,四方街,華里,東街,西街,以及荷里活道與大道中的橫街內,到處都是攤館。
發牌制度 禁絕非法賭博
當時立法委員域陶先生關注到賭博帶來的社會問題,在同年5月22日於立法會內建議另立新法例,對付賭風與貪風。當時港督麥當奴表示:以今日的情況,制定規管賭博,總比禁賭辦法為佳。6月17日,當局提出《維持社會秩序及風化條例》,並獲得通過。該條例是為取締非法賭博及逐步禁絕賭博,給予港督權力,制立規則禁止及管理一切非法賭博。立例後,賭館需要每年向警察司更新牌照,以及繳付賭餉。
當時其他賭博,如字花、牌九、骰寶等亦乘機興起。
雖有發品牌制度,但因賭牌每年只有十二個,非法賭館依然林立。而非法私賭一旦揭發,也只是罰款了事。
如鮑紹霖教授所說,香港人並非特別愛賭。論愛賭,外國許多國家的賭風比香港更烈。他認為,大部分香港人收入不算高,無論他們多努力工作,若純粹靠月薪和積蓄滿足生活需要,根本無力負擔。與其永無出頭日子,倒不如花數十元買六合彩,就當是買一個希望,寄託終有一日中獎了便可生活無憂。所謂:「買就輸實,唔買就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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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中的賭博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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