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持有06年的離婚證明,但因96年離婚後,把96年的離婚證明用作申請寡佬証,作為在97年在國內結婚,所以現在呈遞結婚申請表時,沒法提供96年的離婚證明給婚姻登記處.
我曾向家事法庭申領補發96年的離婚證明,但局方在電腦上找不出檔案,並說可能19年前未完全電腦化整理檔案,固不能給我補發.
現想向各位請教:
1)只持有最後一次(2006年)的離婚證明,可否在婚姻登記處排期結婚呢?
2)我曾向律師樓作查詢,他們說要提供過去兩張的離婚證明才會接受辦理結婚申請,但...現在我沒法找到第一段婚姻的離婚證明,現我該如何辦呢?
期望各位朋友能替我解答,謝謝!
更新1:
首先謝謝Tai Man的意見! 你的提議,我早已向婚姻登記處提出,向民政署作出宣誓.但已遭婚姻登記處斷言拒絕! 並且我也絕不會讓你看到,我會有再離婚事件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