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4後6, 即係幾時開始?

2015-01-28 10:50 pm
入職日期係 2014年6月9號
edd 係 2015年4月15號

Q1, 如果放產假拎前4後6, 請問前4即係幾時開始放假?

Q2, 如果放產假前4後6, 請問後6即係幾時放完假?

Q3, 放前4係咪一定entitle 有有薪產假?

謝謝 :)

回答 (2)

2015-01-28 11:44 pm
✔ 最佳答案
前4後6即是預產期前四星期及預產期後六星期, 根據勞工法例, 這十星期是有薪產假的。

2015-01-28 15:47:32 補充:
如果預產期是2015年4月15號, 前四星期是從3月18日開始放, 直至5月27日完。
參考: 李家恆
2015-02-02 7:27 am
Q! 如果預產期2015年4月15號, 前4是從3月18日開始放,

Q2 後6是直至5月27日完。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 連續10 星期的產假;
•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 星期。

放取產假

•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 至4 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 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7 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10 星期產假的打算。

產假薪酬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 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10 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注意: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詳情見附錄二)

違例與罰則

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或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檢查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醫生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請參閱第五章「有薪病假的類別」部份及本章「醫生證明書」部份)

職業保障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在以下情況下仍可以解僱懷孕僱員:

•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在不多於12 星期的試用期內,仍可解僱僱員。但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解僱僱員。

違例與罰則

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0 星期產假薪酬。



如果我有得放有新產假,放完產假後第一日回公司就一個月通知(遲)職,得唔得?

.完全沒有問題,因你也是會依足勞工法例給予僱主足夠的通知期。

詳細情況,請參考下列的勞工處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收錄日期: 2021-04-15 18:05: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128000051KK00030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