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半年前出車禍,那是我第一次車禍,有嚇到有去收驚,然後休養了一個月,那一個月我無法上班總共19天,1天薪水720,19天共少了13680元,醫療費用收據共2735元。
對方有保汽車的第三責任險,下禮拜要和解,
我該如何向對方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呢?該拿出哪些資料?包括精神賠償的部分該要求多少才合理?((ps小腿上兩道疤痕4~5公分
(ps 不要只回答法律條文,告訴我該怎麼做就好!!)
更新1:
如果醫生當時沒有在診斷書上註明怎麼辦呢??? 還有精神賠償金方面,可以舉個像我一樣類似這種車禍的例子,一般都要求賠償多少嗎? 那時想出去玩都不能有點煩煩的,而且奶奶都年老了,卻只能待在家裡給奶奶照顧,奶奶每看到一次我腳上的傷就難過一次,我就更難過了。 這樣能要求多少呢????
更新2:
如果我要求 金神賠償金 30000 算合理嗎 ?
更新3:
請問一下關於第4點的裡面這一句:『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 是什麼意思呢?不是把家屬的精神狀況算在內的意思嗎? 還有我明天就要去談和解的事情了,我應該如何跟他表達自己的感受來談賠償金呢? 是直接說價錢?然後跟他說:『那是我第一次出車禍,當時整個人嚇到隔天還去收驚過幾天情緒才穩定,而且還要麻煩家裡的奶奶照顧,奶奶都8十幾歲了,還有失智,每看到我的腳一次他就心疼難過一次,有時還會掉眼淚,你知道我那幾個月裡有多難過嗎?』 ((這樣可以嗎??? 還是可以麻煩各位大大教教我嗎!!>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