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晴晴
服務於金控公司成立的保險經紀人公司
本身有體況或病例再投保
填寫要保書時必須慎重回答健康告知書的問題
因為不告知投保後被保險公司查到會有以下的後果
【兩年內】被發現不實告知:保單無條件失效,並無法退還保費
【超過兩年】被發現不實告知:儘管保單仍有效,往後因未告知的原因申請理賠會被拒賠
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第二章第二節第64及65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壽險其實還有再細分
理賠條件還是得視保單條款而定
但我不清楚您家規畫的是哪一張
若能提供投保時間、保單名稱、當初填寫之要保書照片、帶病投保之細節等狀況
才能提供您適合的建議
若還有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您點我大頭隨時與我連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