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小叔是繼承人,你和你先生的女兒是代位繼承人,
小弟認同。
2.小叔能否未經你同意將房子登記到其名下,
在公公已過世房子仍為公公名下時,
不行。
因為房子是小叔和你女兒共同繼承,
是公同共有關係。
以上上面已有大師回答的很好,
但第3部分小弟意見不同.
公公未過世前,在公公同意下小叔將房子貸款600萬,
這筆雖然是小叔的債務,
但同時也是公公的保證債務。
如果要換價時,
銀行為了保全債權,
還是會先把小叔欠的錢拿回去,
這時候,
你女兒和小叔有可能是就房屋賣剩的錢先平分。
因為保證債務仍是債務,
保證債務和主債務是分別以觀的,
公公的保證債務就是公公的,
不是小叔的。
如果賣了房子,
償了貸款...就是公公的現金遺產減少了。
但是,
很不公平對吧--明明是小叔欠的錢~~
沒錯,
所以不是沒救,
只是比較麻煩。
因為公公的遺產替小叔還了債時,
就對小叔產生了一個債權,
例如...還了600萬,
就可以算是小叔欠公公600萬,
這600萬的債權也是遺產,
由你女兒跟小叔平分,
所以你女兒可再分300萬元對小叔的債權,
至於小叔的部分則因混同而消滅。
套上實例題,
假如房子賣1000萬,
銀行拿走抵押債權600萬後,
剩400萬,
理論上先由你女兒跟小叔分。
之後再由你女兒取得對小叔的300萬債權,
還是一人分500萬。
只是200萬小叔拿走後還要的到嗎???
但偏偏民法281條好像不是法定債之移轉,
所以如果小叔不給,
還是得拿到對小叔的執行名義才能要。
基於以上的理由,
個人建議,
先把房子過戶為你女兒與小叔公同共有,
如果小叔有持續還貸款就等貸款還完。
如果有危險,
再另外來討論吧,
也不是就沒有別的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