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借貸糾紛

2015-01-19 11:45 pm
原本我與我太太共同傭有一間房子,現在離婚,我也將房子名字變成我的,但在這之前有用房子抵押跟銀行借錢,主要借款人是他,我是擔保人,那他現在如果不付,我需要承擔剩下債務嗎?有方法只跟他追討嗎?

回答 (4)

2015-01-20 2:39 am
✔ 最佳答案
樓主您好:

  關於您的情形,因為您為擔保人(即負債務之連帶責任),故若貸款不還要被追繳時,借款人及擔保人是都要負清償責任的。借款人跟銀行所簽的借款契約基本上都是無法更改的,因此是無法將您擔保人上的名字刪除。

  建議您可以藉由以下方式解決:
 1.轉貸至別的銀行(仍需原借款人出面),將借款人單純化(變成只有一個名字),但不還房貸房子還是會被法拍。
 2.跟您前妻簽訂協議書,將該筆債務的責任釐清,假使債務歸您前妻,若日後不還款遭法拍或是由您清償了貸款,則您有權利跟他請求還款的協議書。

  基本上銀行是不會理你們之間的協議,只會按照契約上所載之內容跟借款人或擔保人進行催討,但是您如果可以簽署協議書還是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希望以上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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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0 6: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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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0 3:47 am
房子名字已登記成你的,而當初的貸款是付給售屋人,並不是你太太拿走,你還想繼續由你太太繳貸款,這就有點不合常理了。
講出去,變成你吃人夠夠,那有佔有了房子,房子貸款要由別人付清。除非當時的協議書有記載這部份的錢由她還清。
2015-01-20 12:45 am
你當保人
不會因為你們離婚而失去
她不付或付不出來
就是向你催討

收錄日期: 2021-04-15 17:58: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119000010KK0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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