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被撞飛走抛老遠且支離破碎
人往上飛起翻滾落地嚴重骨折及手肘全完與手臂脫離差點變成重殘
對方指說他的時速約50~60公里,鑑定委員會也採信了沒有進行科學鑑定,也沒有進行了解我的傷勢有多嚴重。
我明明沒有在分向限制轉彎竟被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據對方提供的行車記錄器劃面的角度拍出來的影片認定我在分向限制轉彎是為事故主因。對我很不公平,有欠公允,
下圖是我轉彎時的手繪圖(畫得不太完整,預覽時格式都跑掉了,我是在大門口轉彎的,它的雙黃線到大門口是斷掉要讓行車可以轉彎進入這個大門的,我也是要進去這間公司)
電線杆 │ 【 大門口 】
♀警衛
<- 向西 機車道 <- 向西 機車道
紅 <- 向西 汽車道 <- 向西 汽車道 紅
綠 <- 向西 汽車道 ↑ <- 向西 汽車道 綠
燈 ================== │ ================ 燈
汽車道 向東 -> │ 汽車道 向東 ->
汽車道 向東 -> │ 汽車道 向東 ->
機車道 向東 -> ─┘ 機車道 向東 ->
我要轉彎時前後都是紅燈,所以兩紅綠燈間是淨空的,所以我本可安全的轉過去,結果我一半車身過中線後突然衝出一輀車在內車道對方完全來不及反應很快的速度沒有刹車的把我撞飛了(他的左車頭從我左車尾撞下去)。。。
我前天到事故現場依很多個不同角度看過了,只要我站的位置是在大門口的電線杆西邊往大門口方向看去就會看到這條雙黃線的長度超過大門口,由此可以證明對方的行車記錄器拍攝到我越雙黃線是角度的問題並非我有越雙黃線
請問這裡有沒有人對這方面交通法規的了解可以幫助我如何寫回覆函給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回覆我對判決有異議。
更新1:
峰,謝謝您的回應, 看來您似乎很了解交通法規,鑑定委員會就是這樣寫的, 我感到很冤,交通鑑定委員會應該是專業公正的鑑定機構,可是判決結果非但沒有還我公道反而二次傷砉我, 我真的不能理解,我轉彎時對方未出現在我的視線內,他的速度之快-把我撞飛了,判決竟採信他自述的"時速只有50~60公里",我明明沒有在分向限制線上廻轉,竟然依對方提供的行車記錄拍攝的角度認定我違規在分向限制線上轉彎,他們不知道視覺效果嗎,角度不同看到的東西會變形, 唉
更新2:
我要轉彎前前後都剛好都是紅燈,我以為我可以安全的過馬路,可是對方飛快來不及剎車的往我車尾撞下去....我差點成重殘,如果當時路況是有對方來車我可能沒命了,因為前面紅燈沒來車救了我一命,我復健了半年,我的手到現在還是無法正常活動,舉起來撐不住好像有五十公斤重的東西壓在我手臂上似的,復健的那段時間很煎熬,惶恐,痛不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