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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傷害罪,產生的附帶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問求償的費用就是醫療收據多少就是多少嗎?
依民法之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傷者只要是因傷治療之費用,都可以向侵害者提出賠償之請求,但此項請求必須要有所據,才能證明醫療費用之支出,因此通常都是以醫療費之收據,來作為此項賠償之依據。
依民法第193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傷者因傷無法工作之損失,與因傷所增加之生活費用,都可以向加害者提出賠償之請求的。
二、如果列出精神賠償法官會多少斟酌判給受害者(原告)嗎?還是說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就是一板一眼 醫療費收據多少就是多少了?法官不會去理精神賠償這塊???
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此法條之規定,傷者當可向加害者提出相當金額之精神賠償的。
精神賠償金額之多寡,目前法院係以被害人及加害人的地位、家境、經濟能力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程度,與家屬的關係及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如果被害人有提出精神賠償之請求時,法官就必須要依法審理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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