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
立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車禍事實及經過:
甲、乙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下午 時 分許,於 ,由甲方所駕之 自小客車,於綠燈直行狀態下,車側與乙方(行人)發生擦撞意外事故。因甲方未察覺,故未於第一時間下車查看;雖致乙方身體受有擦傷,但於民國 年 月 日下午 時 分許;由甲方於 派出所向乙方說明事件始末;鑑於雙方皆有過失,且經乙方理解無故意肇逃之意圖後;甲乙雙方同意和解條件如下,並由丙方: 作為本次和解之見證人。
二、和解條件:
茲鑑於事出意外,互願讓步,以息爭訟,經同意和解條件如下:
甲方基於道義責任,給付乙方新台幣 元整。
上述費用,甲方已於民國 年 月 日當場支付完畢,並經
乙方收訖無誤,雙方並同意不另立據。
三、其他約定:
乙方確認甲方履行上述和解約定內容後,同意放棄法律上之ㄧ切追訴權利;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要求賠償。
四、上述和解條件,雙方同意遵守,特立本和解書為憑。
本和解書乙式四份;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外;一份交由見證人;一份交由南崁派出所存查。
甲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地址: 電話:
見證人
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地址: 電話:
和解地點: 派出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更新1:
一開始警方便提這是公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