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發生職災,勞檢處認定卻是對他開罰?如何為家人爭取權益!
各位先進,你們好:
我弟弟日前在工地發生鷹架上墜落意外,勞檢處檢查工地後,認定我弟弟屬於自營工作者,開出鷹架缺失,還寫我弟弟是工地負責人,來文表示要我弟弟改善,但是鷹架是營造廠提供的,而且我弟弟上面還有上包,勞檢處完全沒有提到工作場所的鷹架是由營造廠提供及維護的事實,且報告書上寫說我勞動檢查是由我弟弟會同!?,事實上當時他人正在加護病房?我該如何保障我弟弟的權益?!拜託大家了?!請指點我個方向,謝謝!!
回答 (7)
國人平均壽命越來越長,擔心的不是走的太早,而是活的太久的醫療費用問題
根據衛生署健保局公布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相關統計資料
國人所繳健保費每100元就有27元是幫助重大傷病患者的就醫需要
癌症一直都蟬聯國人的十大死因第一位
治療癌症的標靶藥物價格非常的昂貴
一旦進行治療,藥費動輒數十萬或者上百萬不止
當明知道有藥可用來治療,卻不符合健保給付的標準
就陷入了該不該救的兩難之中…
提早為自己做準備,可以避免突然發生時的手足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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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報告書上寫說我勞動檢查是由我弟弟會同!?
此點要釐清 若不是您的弟弟會同的話 請向勞檢處申請更正 您可以您弟弟的代理人身分幫他處理(當然要經他同意)
問題二 事實上當時他人正在加護病房?我該如何保障我弟弟的權益?!
依據勞基法第62條規定
(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第63條 (事業單位之督促義務及連帶補償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
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由上可知 要先確認您弟弟的身分是承攬人 還是最後承攬人(由您的敘述應是最後承攬人) 不管是上述何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皆要負連帶責任 不可只推給一人
對他較不利的是第62條第二項規定 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變成他要付所有補償金額 故必須提出"鷹架是由營造廠提供及維護的事實" 之證據
以減輕責任(鷹架應有製造商之貨單收據等) 否則對他非常不利
若勞檢處不理您的意見 則必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訴願"(就是那個勞檢所的所在地縣市政府)
若縣市政府官官相護 則必須向勞務提供所在地(通常是工作地或發生職災地)之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有可能勞檢處的人來檢查時.你弟弟在住院
所以官員只聽營造廠的片面之詞.
而營造廠避重輕.把責任推給你弟弟.以求為自已卸責.
鷹架是營造廠提供的.你們能提出証據嗎?
1.你可搜集証據.向勞檢處申辯.
2.可向蘋果日報投書.這是給他們報社的獨家消息.可能
他們會有興趣報導.這樣真相就能出來.相關人等
也就不敢睜眼說瞎話.
3.東森或年代新聞台.也有類似的投訴管道.不過
記得你說的必須都是真話.否則會弄巧成拙.
反而對你們更不利.
採用何種方法.你就參考自已情況.
希望你弟弟早日康復.冤屈得雪.
勞檢處應不會做假做出不實書面:"勞動檢查是由我弟弟會同!",因為結果跟他無利害關係(要賠錢是業主及勞保局的事),而且還可能丟了自己的金飯碗。
難道他有收賄1000萬元?想一次賺飽。
來文一 定 有承辦人 你電話過去表示非事實 應該如何如何 用白紙黑字去函更正
不知他是否有勞保 可以報職災給付
收錄日期: 2021-04-15 17:55: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113000016KK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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