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6大提求解答(2)

2015-01-09 10:13 am
我非該科系學生,但因為學分不夠而選了該科,老師給了我們複習題檔後叫我們自己去找答案,不過找到的也不知道是不是正確答案,希望這方面的達人能幫我解答,簡答就可以了,謝謝。

一、
試述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設甲向乙貸款新台幣 200 萬元,以其二層樓房一棟設定抵押權給乙作擔保。嗣後,甲在樓頂增建有獨立門戶之三樓,該增建之三樓部分是否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

二、
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並將其所有之空地一筆設定抵押權與債權人乙,以為擔保。請問:
1. 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欠款,抵押權人應如何行使抵押權?
2. 如甲在抵押權設定後,又在該土地上建築房屋自住,抵押權人聲請拍賣土地時,可否聲請就該房屋併付拍賣?
3. 若甲在抵押權設定後,又將該土地設定地上權與丙,丙乃在該土地上興建房屋居住。抵押權人聲請拍賣土地時,可否聲請就該房屋併付拍賣?

三、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塊,面積300坪,應有部分各1/3。關於該共有土地之使用收益權限及方法等並未另有約定。請問:
(一)何謂應有部分?
(二)如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自占有該土地靠東邊之80坪興建房屋一棟,乙或丙得對甲主張何權利?
(三)如乙丙擬將共有土地出售與他人而甲不同意時,應如何處理始符合法律程序?

四、
甲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1/2。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與丙銀行。嗣後,甲乙協議分割A地成B、C兩塊土地,甲分得B地,乙分得C地。請問:該抵押權之範圍是否及於C地?

五、
協議分割與判決分割之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六、
不動產役權與公用地役權有何區別?試說明之。

回答 (1)

2015-01-09 5:04 pm
✔ 最佳答案

一、
試述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設甲向乙貸款新台幣 200 萬元,以其二層樓房一棟設定抵押權給乙作擔保。嗣後,甲在樓頂增建有獨立門戶之三樓,該增建之三樓部分是否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
抵押權之設定,要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登記,才會有效力的。該增建之三樓部分,要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之登記,才會有效力。如果沒有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的話,則是沒有抵押權之效力的。

二、
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並將其所有之空地一筆設定抵押權與債權人乙,以為擔保。請問:
1. 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欠款,抵押權人應如何行使抵押權?
向法院民事庭申請申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如果法院裁定下來,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抵押物了。
2. 如甲在抵押權設定後,又在該土地上建築房屋自住,抵押權人聲請拍賣土地時,可否聲請就該房屋併付拍賣?
是可以聲請就該房屋併付拍賣的。但房屋部分所賣得之價金,債權人是沒有優先受償之權力的。
3. 若甲在抵押權設定後,又將該土地設定地上權與丙,丙乃在該土地上興建房屋居住。抵押權人聲請拍賣土地時,可否聲請就該房屋併付拍賣?
丙是合法取得地上權的,因此他所興建之房屋,不得合併拍賣。

三、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塊,面積300坪,應有部分各1/3。關於該共有土地之使用收益權限及方法等並未另有約定。請問:
(一)何謂應有部分?
甲乙丙每人各擁有土地100坪之權利,這就是應有部分。
(二)如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自占有該土地靠東邊之80坪興建房屋一棟,乙或丙得對甲主張何權利?
乙丙可要求甲進行土地協議分割,將土地分為三筆,甲乙丙各自獨立擁有。如果甲不同意協議分割,乙丙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分割之申請,由法官來判決分割係爭共有之土地。
(三)如乙丙擬將共有土地出售與他人而甲不同意時,應如何處理始符合法律程序?
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依法只要公同共有擁有人或面積超過半數者,就可以進行處分。因此乙丙可將土地出售於他人,然後通知甲前來領取其所應得之部份。如果甲拒絕領取的話,可將該款項提存於法院,然後通之甲去領取。

四、
甲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1/2。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與丙銀行。嗣後,甲乙協議分割A地成B、C兩塊土地,甲分得B地,乙分得C地。請問:該抵押權之範圍是否及於C地?
理論上擁有C地之乙不是債務人,C地自沒有擔保債務之義務,但設定抵押權登記是沒有分割之A地。如今A地已經分割成BC兩地,因此要撤銷A地之抵押權設定,然後再重新辦理B地之抵押權設定。這樣才能保障債權銀行與乙之權益。

五、
協議分割與判決分割之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兩者都擁有法律效力的。

六、
不動產役權與公用地役權有何區別?試說明之。
民法物權編於99年2月3日作了第三次大幅修正並於同年8月3日生效。其中將原本之「地役權」修改為「不動產役權」。
所謂「地役權」,其實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而新修法通過後的「不動產役權」則為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晀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故役權的涵蓋範圍已從原來的土地間,擴張到土地與定著物(包括房屋),在意義上更從原來的「便宜」的抽象地役權,進化到不動產和不動產間的實質關係。
不動產役權是指提供特定之人使用役權。公用地役權是指提供不特定之眾人使用役權。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參考: 芝柏錶+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

收錄日期: 2021-05-03 2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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