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該科系學生,但因為學分不夠而選了該科,老師給了我們複習題檔後叫我們自己去找答案,不過找到的也不知道是不是正確答案,希望這方面的達人能幫我解答,簡答就可以了,謝謝。
一、
試述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設甲向乙貸款新台幣 200 萬元,以其二層樓房一棟設定抵押權給乙作擔保。嗣後,甲在樓頂增建有獨立門戶之三樓,該增建之三樓部分是否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
二、
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並將其所有之空地一筆設定抵押權與債權人乙,以為擔保。請問:
1. 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欠款,抵押權人應如何行使抵押權?
2. 如甲在抵押權設定後,又在該土地上建築房屋自住,抵押權人聲請拍賣土地時,可否聲請就該房屋併付拍賣?
3. 若甲在抵押權設定後,又將該土地設定地上權與丙,丙乃在該土地上興建房屋居住。抵押權人聲請拍賣土地時,可否聲請就該房屋併付拍賣?
三、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塊,面積300坪,應有部分各1/3。關於該共有土地之使用收益權限及方法等並未另有約定。請問:
(一)何謂應有部分?
(二)如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自占有該土地靠東邊之80坪興建房屋一棟,乙或丙得對甲主張何權利?
(三)如乙丙擬將共有土地出售與他人而甲不同意時,應如何處理始符合法律程序?
四、
甲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1/2。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與丙銀行。嗣後,甲乙協議分割A地成B、C兩塊土地,甲分得B地,乙分得C地。請問:該抵押權之範圍是否及於C地?
五、
協議分割與判決分割之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六、
不動產役權與公用地役權有何區別?試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