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理由是:
‧和新家庭成員合不來
‧沒錢出去租私人樓, 所以想申請另一間公屋
請問, 房署會接受甚麼理由, 不會接受甚麼理由呢?
之前聽人講過現在房署已取消分戶制, 令我好擔心不可以申請。其實真的不可以嗎? 我條村的房署職員要問好多不相關的事, 但不願意直接答我的問題, 辦事處人又多, 好尷尬。
更新1:
To Edmond: 如果我想同現有戶主(母親)一齊申請公屋, 行不行呢? 我有聽過現有租戶申請一人公屋的事, 但好似沒聽過現有租戶x2人一起再申請公屋, 是否不行?
更新2:
那麼, 以擠逼戶為由可否要求分戶? 我家本來是四人單位, 但後來因為家人結婚生仔而多了兩人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