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

2015-01-06 6:40 am
一 103/10/19跟A房仲簽一般約,至104/1/19止,賣方實拿630萬不付4%仲介費,不付 土增稅,超過630萬,仲介費對半拆帳,10/21仲介以買方已達委託價要求簽約,當時我 得知我的房價在700萬左右, 我回絕房仲說我不賣了,雙方不再連絡

二 103/10/31,B房仲看了我跟A房仲的合約書,看到600萬塗改成630萬處只有我的簽 名,沒有A房仲的簽名,一口就說,這根本不用理他,就這樣,我跟B房仲簽了專任約,也 於103/11/22以730萬成交,

三 103/12/27我收到A房仲向法院申請的支付命令,以買賣條件如議價書(證物一)所揭載,而債務人於103/10/21依當初所簽訂之合約之授權(證物二)代表債物人與買方議價並收受斡旋金且已達103/10/19以書面約定之價金標準(證物三)然債務人避不見面無履約誠意且轉賣給第三人,依據103/10/19之書面約定第十條違約之處罰第一款所載:買賣契約成立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而解除買賣契約者,向我求償4%計25萬的服務費,求償人並非和我簽約的人,而是法定代理人(A房仲的另一人),

103/1/5我已遞出異議狀,若A房仲續提告,請問後續我該如何處理

回答 (6)

2015-01-06 8:47 am
✔ 最佳答案
買賣既物權移轉.然究竟擬題人與第一手簽約.

如實.既構成(要約).原約訂之時效內.擬題人又

與第二手簽約.但未於第一手約訂時效內.提出.

終止要約之委辦告知.而在原簽約時效內轉讓.

的確有損害要約利益.故第一手提議並非無理.

僅供參.+愚識.

2015-01-06 00:54:54 補充:
邀約+要約.與法有據

.通常:口說無憑.茲立字具為約.

故~簽約鈐字.視同誠信畫押..
2015-01-06 11:38 pm
一、這部分你很難救,雖然最近有法院對跟你類似的案何判決賣方勝訴,但目前還只能算是個案。這部分你勝訴機會不大,即使找個律師還是得說敗訴風險還是很高。你可能的損失是對方所簽賣價的4%(如果是700萬基本上就是28萬,但如果我是對方律師我就會求償高於4%)。當然還有別的勝訴可能可以提出,但要看你們的合約有沒有可以攻擊的地方。

二、這部分沒有房仲簽名,如果依原本的600萬你反而更不利。

三、先等開庭通知吧。

2015-01-06 15:40:46 補充:
對方求償的25萬,如果用4%佣金倒算回去,是625萬。如果確實是這樣,那你合約改成630萬的部分有沒有生效會變成其中一個關鍵。
2015-01-06 6:48 pm
賣屋人理虧。只有花錢才能消災。
B房仲說,這根本不用理他。這種不用負責的話,賣屋人就真的相信他的一張嘴了。(賣屋人應該沒有錄音)
B房仲的仲介費已入袋,剩下的爛攤子是賣屋人與A房仲的問題了,這種房仲實在不適合當房仲繼續危害社會當個殺人不見血的兇手。
若B房仲擺爛不處理,應該是賣屋人太相信B房仲的口頭承諾,忘記需白紙黑字才是真的。法院上只要一句:我沒這樣講過,保證讓你的血壓飆高。
2015-01-06 10:30 am
白紙黑字

成交價達成

毀約

就是要賠該仲介成交後可得之利益

台北信義路不是有一個例子,當阿婆有人告知他的房子價值1億時,仲介78千萬成交後,阿婆卻爽約不賣了。法院判賠78百萬。

你的例子跟這一樣。

該賠就該賠吧!
2015-01-06 9:20 am
一、當初售價定在630萬,仲介有何依據?有無提供周圍行情供參考比較?
二、仲介費抽到百分之四已經太高。
三、塗改的部分是否會導致契約不成立?並非樂觀。
四、房仲要求服務費,通常是由該店的負責人(法定代理人)出面,此點無疑
2015-01-06 9: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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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5 17: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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