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公屋, 本來是四人單位, 但有成員死亡, 所以現在在名單上的人只得三個人。
三個人當中其中一人結婚, 婚後有老婆和仔, 並打算將他們加入我家的公屋名單中。
不過, 公屋實行一戶制, 即如果我家人加了他老婆入來, 萬一我想搬開住, 以後就不能申請搬回來這家公屋。
因此, 我想問以下的問題:
(1) 如果不加家人的老婆入名單, 只加家人個仔, 日後如果我搬開住, 是否一樣不能申請搬回來? 一戶制到底是怎樣的?
(2) 如果真的加了家人的老婆入我家的公屋名單, 而他們一家三口在將來自己搬開住, 那麼我是否能搬回來? 會否在他們被除名之後, 又因為公屋單位的人數過少, 結果我未搬回來就被收樓? 除名和加名能否同時進行?
有關問題(2), 如果他們一家三口搬出去住, 即我家只剩兩人, 我知亦是可能不符合人數。不過, 因為兩人中其中一人是我家年時已高的母親, 聽房署職員講, 他們很少叫老人家搬, 通常可以酌情。因此, 我就先當兩個人住不會被收樓這樣計, 我就只是擔心除名和加名不能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