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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貨 物 貿 易
在 《 安 排 》 下 , 內 地 同 意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 除 內 地 有 關 法 規 、 規 章 禁 止 進 口 的 和 履 行 國 際 公 約 而 禁 止 進 口 的 貨 物 外 , 對 原 產 香 港 的 進 口 貨 物 全 面 實 施 零 關 稅 。 零 關 稅 進 口 貨 物 須 由 本 地 製 造 商 提 出 申 請 並 符 合 雙 方 磋 商 確 定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 到 現 時 為 止 , 香 港 與 內 地 已 就 約 一 千 七 百 多 項 貨 物 制 定 《 安 排 》 原 產 地 規 則 。 至 於 目 前 仍 未 有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貨 物 , 雙 方 同 意 自 2006 年 起 每 年 兩 次 , 按 業 界 提 出 的 申 請 共 同 商 定 其 原 產 地 規 則 。
香 港 出 口 往 內 地 及 在 《 安 排 》 下 申 請 零 關 稅 的 貨 物 , 必 須 符 合 《 安 排 》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如 要 在 《 安 排 》 下 享 有 零 關 稅 , 出 口 往 內 地 的 貨 物 必 須 附 有 工 業 貿 易 署 或 其 中 一 個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 註 : 香 港 總 商 會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 所 簽 發 適 用 於 《 安 排 》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而 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之 前 , 廠 商 必 須 在 工 業 貿 易 署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 證 明 其 廠 房 擁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生 產 有 關 的 出 口 貨 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