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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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試說明日治時代台灣新興知識分子的形成過程?
回答:傳統知識分子的形成可能接受私塾教育,或者自學自力教育;而台灣新興知識分子的出身,多因為台灣家境較為富裕或小康者,多將子弟送至日本或者中國留學,這些為數眾多的留學生在接受新式教育後,視野相當寬闊,並不把日本在台灣的殖民統治視為中國歷來的改朝換代,而是將它放在世界殖民歷史來看待,並將日本在台灣的殖民統治與抗日視為世界殖民地反抗運動的一環,經由這些留學生帶回的新思想,開啟了台灣一波波瀾壯闊的社會運動。
問題:2.以及在日本東京的台灣留學生組織了哪些團體?
3.各組織團體的成立過程、宗旨、主幹、行動又如何?
回答:新民會成立於1920年1月11日,是台灣日治時期由在日台灣留學生於1919年開始組織的第一個政治運動團體。其目的在於從事政治社會改革運動,以增進台灣同胞幸福。前身為1919年(大正7年)末組成的「啟發會」,為擴大並強化組織,以旅日台灣留學生蔡式榖、林呈祿、吳三連等人為核心,加上部分旅日台灣士紳,使啟發會改組成為「新民會」。會長為林獻堂、副會長為蔡惠如,而會員中較為活躍的有彭華英、蔡培火、王敏川、林呈祿等。在新民會成立大會上,並訂定3個決議目標,分別為「為增進台灣同胞之幸福,開始政治改革運動」、「為擴大宣傳,發行機關雜誌」、「尋求與中國同志接觸之途徑」,第一項的落實工作就是「台灣 六三法撤廢運動」的推動。第二項的落實則為發行機關報《台灣青年》月刊,而成員蔡惠如、彭華英、林呈祿也曾與中國政治人物往來,執行了第三項。同年,參加新民會的留學生亦成立「台灣青年會」,後改稱「東京台灣青年會」,而新民會的對外公開活動,都以「東京台灣青年會」的名義舉辦。到了1927年(昭和2年),新民會多數重要幹部多以離散,於是將會長制改為理事會制,推舉士紳楊肇嘉為常務理事。但到了30年代後,新民會已日趨隱沒沉寂了。
問題:4.並請試說明日治時代台灣人爭取設置議會的原因?
回答:「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在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日本帝國議會請願時提出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書》中,指出了請願四項重大的意義:
● 台灣情況特殊,不同於日本國內,有特別立法之必要。
● 日本是立憲國家,台灣在其統治之下,應享有立憲政治之待遇。
● 台灣總督同時掌握立法權及行政權,違反憲法精神,應將立法權還給人民。
● 設置台灣議會,台灣的特別立法與預算審核,改由台灣議會進行。
備註:由于日本政府和日本帝國議會授予日本殖民台灣總督過大的法律權限,台灣總督除了集立法權及行政權(包括軍事總督的軍事權)甚至干涉司法官的人事任免,違反日本帝國3權分立的憲法精神,導致台灣總督成為幹什麼事都合法的「土皇帝」,應將台灣人民權力還給台灣人民。
問題:5.又如何開展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6.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目標又為何不能達成
回答: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從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日本帝國議會提出請願書,到1934年9月2日運動共歷時14年,期間提出請願15次。最初的參與者以東京的台灣留學生為主。
1933年1月31日第十四回請願開始,台灣內外情勢丕變,自由主義和民族自決主義兩大運動基本理念,被新崛起的法西斯主義壓制,「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參與人員對前景益發悲觀。
1935年4月1日,總督府公布台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案,開放讓州、市、街、庄議員半數議員為民選,1936年8月15日,在林獻堂多次主張「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改組為政治結社未果後,由楊肇嘉宣布解散「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問題:7.日治時代「治警事件」發生於何時
8.為何發生?其後果如何
回答:
「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第二次結社經過:
「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在台北被禁止結社,大正12年(1923年)2月,請願委員蔡培火、蔣渭水、陳逢源利用第三次赴東京請願之機會,2月16日在東京牛込區若松町(今新宿區若松町)台灣雜誌社舉辦籌備會,同日以林呈祿為負責人向早稻田警察署提出成立「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的政治結社組織豫屆(報備),結果獲准在東京成立。2月21日同盟會在台灣雜誌社舉行成立典禮,本部也設於台灣雜誌社內。
「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在東京重新成立,台灣總督府認為此舉違反《治安警察法》,引起檢舉「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會員的「治警事件」。
「治警事件」發生於大正12年(1923年)12月16日,歷史上稱為「治安警察法違反檢舉事件」,或稱「治警法違反事件」。
在台灣與日本國內已同時施行《治安警察法》,以作為管制政治集會結社的手段,於是台灣總督府當局檢舉「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會員,12月16日在總督府警務局的主導下,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第8條第2項為由,全台除花蓮、台東、澎湖外,同日同時展開大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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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結果逮捕41人、傳訊58人,共有99人遭受迫害,其中有18人遭受起訴。大正13年(1924年)一審台灣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全數無罪。然而檢察官三好一八不服提出上訴,10月29日二審,蔣渭水等13人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有罪,被告隨即提出上訴。大正14年(1925年)2月20日三審定讞,維持二審宣判。最後蔣渭水、蔡培火被判四個月徒刑;包含「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及「上海台灣青年會」等等組織成員蔡惠如、林呈祿、石煥長、林幼春、陳逢源被判三個月徒刑;林篤勳、林伯廷、蔡年亨、石錫勳、鄭松筠、蔡氏穀等共六人被判罰金100圓;無罪者則有吳海水、韓石泉、吳清波、王敏川與蔡先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