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誠實告知

2014-12-18 9:39 pm
我媽媽在兩年前買了國泰人壽保單時,有誠實告知業務員他有糖尿病史,但是該不肖業務員卻將選項勾否(今年我拿媽媽保單來看才發現),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律師說這比較難處理。
因為我們說我們有講,對方說我們沒講,各持一詞;對方還說當初媽媽買保單買了醫療跟儲蓄,只是把儲蓄退掉了,說如果有問題當初就會兩本一起退,怎麼當初只退了一本?(我媽媽單純只是不想存儲蓄險罷了)

如果是這樣法院判決我們有勝算嗎?

再說,現在對方已經知道我們有糖尿病了(存證信函都有寫),如果他們沒有在一個月內解除契約,契約是否不會變成無效保單?如果之後有糖尿病的相關疾病對方是否會理賠?沒跟糖尿病相關的疾病是否會理賠?

問題有點多,謝謝各位,有點急...

回答 (7)

2014-12-23 6:16 am
✔ 最佳答案
我個人認為如下
一、如同律師說的,舉證業務員的過失或蓄意,真的還挺困難的,因為保單已經拿到2年,人家會問,為何2年了,你中間都沒提出疑問,這就很難判定,是業務員本身的問題還是您母親跟他說好,或根本就只是個意外。
二、偽造文書的部份,其實相對單純些,從文章裡得知,母親買了醫療和儲蓄,只要調檔案出來,2本保單一比對,就很容易確認了,就您母親是被騙的狀況來說,那醫療險的簽名,肯定是不同的。
三、最重要的醫療險本身
先討論母親投保前即有糖尿病這件事,一般的醫療險,告知糖尿病後,大概6~8成(本身的經驗)是拒保,剩下的是弱體加費承保,可能性較小的是限制投保範圍(如糖尿病及其併發症不賠),為何這可能性較小,因為…幾乎什麼病都可能是糖尿病的併發症…
再來,當初勾選是沒有,而現在是確認有糖尿病,依保險公司立場來說,叫做帶病投保
依你們的立場是,我們有要告知,是業務員亂勾
那麼結果出來了,你要爭取的是 退還所繳總保費呢?還是醫療險持續有效,包括糖尿病?
有不少前輩都提到保險法,而有個細項跟您分享。依照醫療保險契約條款「疾病」的定義,必須是「投保後發生的疾病」才能理賠,而2年內保險公司沒有解除該契約,則不得行使解除權。

所以,我個人,強調是個人認為
1、保險公司最有可能的做法順序如下,一、契約持續有效,但要理賠時,只要跟糖尿病有一點點關係的,他就會不賠或減少理賠(糖尿病真的跟很多很多病都有一點關連性)。二、在你們激烈抗爭,四處投訴下,個案處理,退還所繳總保費,保單自始無效 三、強勢解除契約,且不退還所繳總保費,保單自始無效。
2、該名業務員,若您投訴金管會,他或許會被懲處,但偽造文書這部分,則需要再調資料判定。

我個人建議,在偽造文書這部份,務必確認清楚再行提告,因為是您要舉證,而不是他,若當您舉證不足,他就擁有告您誣告罪的權利。另外,當您無法舉證該簽名不是代簽、偽簽或舉證當初確實要求該業務填上糖尿病的既往症,則您母親對保險公司來說也可能有偽造文書的嫌疑(在糖尿病告知這部份)
參考: 自己在保險業的經驗
2014-12-23 7:09 am
糖尿病其實只剩意外險可以買了 但也要告知
就算醫療承保批註 但併發症太多 誰知道會不會牽拖...

就算是平板 依定也會有一張紙本同意E化簽名的
而且平板雖然簽得有點醜 但不會差太多

直接找金管會最快 但要準備好證據 最好註明時間地點人員哦
參考: 本身業務員(使用過平板投保)
2014-12-23 3:27 am
這間公司聽說自從八月那件事(後來他們說是醫查人員疏失)之後,
其實內部也做了些檢討,現在都蠻會注意保戶意見。
我覺得是這樣,業務員的行為與你的保單最好分兩件事來看,
業務員那邊你要走法律程序那就走,
但保單這裡,你可以現在再進行補告知的動作(不想透過業務員的話,打0800也行),
這樣保險公司就會與你重新議定保單是否有效以及承保範圍,
你也比較確定手上的保單值不值得再持有。
參考: 個人經驗
2014-12-20 5:19 am
如果心情不好 或是只想求別人的溫暖 請別往下看
看完之後 真是覺得 搞不懂 版主你是來亂事情的嗎?
你把這件事情搞亂了 誰教你寄存證信函的? 你是要給誰存證的?
沒告知是一回事 有糖尿病卻是你自己的事情 你好像要把責任推給別人
別聽那個殘障人士說鬼話 要告到哪裡去?
我希望你分別清楚 有糖尿病這個事實是你的事情
如果你想解約 該好好行使契約撤銷權 怎麼會寄甚麼存證信函?
你是打算告誰?
2014-12-19 1:16 am
板主您好:

一、我以法律的角度來說明,供你參考。

二、如果保險公司未於知悉一個月內解除契約,喪失解除權。
(一)保險法64條賦予保險公司在要保人違反告知時,可以在保險契約訂立二年內或知悉一個月內解除契約,若違反除斥期間,保險公司喪失解除權。
(二)若保險公司喪失解除權,則該保險契約持續有效,且不得以同一事由再解除契約。

三、糖尿病是否會賠?
(一)按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必須就權利障礙、…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若保險公司可以舉證,保險期間所發生的事故是投保前就存在,則保險公司可以不用理賠。
(三)個人認為因為糖尿病不用賠的機會很大。

四、其他是否要賠?
(一)同上,若保險公司主張拒賠,應盡舉證責任。
(二)個人認為除糖尿病外,其餘應該要理賠。

五、法院判決會勝訴嗎?
(一)請問你要訴訟的標的是什麼?
(二)若是確認保險契約存在?要看你們可以提出的事實,原則上若可以證明業務員知悉,那這個部份會勝訴。
(三)因糖尿病的理賠,個人認為敗訴成分大。
(四)糖尿病以外的理賠,個人認為會勝訴。

五、結論:
(一)請善用舉證責任,保護自己的權利。
(二)若需要訴訟,記得不要亂寫!
(三)以上供參!tony

2014-12-18 17:18:22 補充:
保單成立生效後,若未解除,保單的效力便會持續存在。
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必須依法判斷,而不是依是否會刁難作判斷。

2014-12-18 17:19:15 補充:
你寄的存證信函是最大的敗筆!若得罪,請見諒!tony

2014-12-22 07:25:26 補充:
板主您好:
一、其實已經寄了,你就不要想那麼多!你現在要作的是,如何收尾才是重點。
二、存證信函可能沒有你所說的功能,它的功能可能是,中斷時效、解除契約…等。
三、因為你不是學法律之人,不管如何我想情有可原,但因為是你母親你還是要幫忙解決,就像我也要解決家裡事是一樣的,加油!tony

2014-12-22 07:26:42 補充:
不行使而消滅,是指若保險公司在你的案子中,若未在一個月內行使解除權,未來將不得因為糖尿病這件事再行解除契約!
供參!tony
參考: 民法、民訴及保險法
2014-12-19 12:51 am
直接找保險公司說明~告此壞業務員偉造文書~而將事實根保險公司說!
那家保險公司最近的評語是不錯的!跟那家保險公司告知取得您最大利益!!
要是真的沒辦法那只有訴之~~~金管會~!!!
而糖尿病的有關病因很多~就算保險公司願意~將糖尿病除外!!
但可預知的~以後您母親的疾病~一定都會與糖尿病有關~例如中風~心血管疾病~眼睛之病變.....都是與糖尿病有關~最好是解約~算了!!不然您的前一直繳~但往後的理賠會有需多問題~不是保險公司的問題~而是糖尿病的併發症太多了!!
參考: 自己與保險法
2014-12-19 12:11 am
如果他們沒有在一個月內解除契約,契約是否不會變成無效保單?
答:不會變成無效保單,而是會變成到時候要理賠時對方會直接通知你們承保時未誠實告知不予理賠直接解除保單,而且不退還所繳保費。

如果之後有糖尿病的相關疾病對方是否會理賠?
答:不會。

沒跟糖尿病相關的疾病是否會理賠?
答:也不會,因為你母親買的保險公司出了名沒病找病因而不賠。
(可詳報導http://colinchu.pixnet.net/blog/post/106279082-%E5%9C%8B%E6%B3%B0%E4%BA%BA%E5%A3%BD%E7%90%86%E8%B2%A1%E7%B3%BE%E7%B4%9B%E6%A1%88%E4%BE%8B%28%E8%BD%89%E8%B2%BC%29)

除了存證信函以外,直接找金管會投訴吧。
參考: 我是業務員,很高興為您服務。


收錄日期: 2021-04-11 20:55: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1218000016KK0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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