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個人認為如下
一、如同律師說的,舉證業務員的過失或蓄意,真的還挺困難的,因為保單已經拿到2年,人家會問,為何2年了,你中間都沒提出疑問,這就很難判定,是業務員本身的問題還是您母親跟他說好,或根本就只是個意外。
二、偽造文書的部份,其實相對單純些,從文章裡得知,母親買了醫療和儲蓄,只要調檔案出來,2本保單一比對,就很容易確認了,就您母親是被騙的狀況來說,那醫療險的簽名,肯定是不同的。
三、最重要的醫療險本身
先討論母親投保前即有糖尿病這件事,一般的醫療險,告知糖尿病後,大概6~8成(本身的經驗)是拒保,剩下的是弱體加費承保,可能性較小的是限制投保範圍(如糖尿病及其併發症不賠),為何這可能性較小,因為…幾乎什麼病都可能是糖尿病的併發症…
再來,當初勾選是沒有,而現在是確認有糖尿病,依保險公司立場來說,叫做帶病投保
依你們的立場是,我們有要告知,是業務員亂勾
那麼結果出來了,你要爭取的是 退還所繳總保費呢?還是醫療險持續有效,包括糖尿病?
有不少前輩都提到保險法,而有個細項跟您分享。依照醫療保險契約條款「疾病」的定義,必須是「投保後發生的疾病」才能理賠,而2年內保險公司沒有解除該契約,則不得行使解除權。
所以,我個人,強調是個人認為
1、保險公司最有可能的做法順序如下,一、契約持續有效,但要理賠時,只要跟糖尿病有一點點關係的,他就會不賠或減少理賠(糖尿病真的跟很多很多病都有一點關連性)。二、在你們激烈抗爭,四處投訴下,個案處理,退還所繳總保費,保單自始無效 三、強勢解除契約,且不退還所繳總保費,保單自始無效。
2、該名業務員,若您投訴金管會,他或許會被懲處,但偽造文書這部分,則需要再調資料判定。
我個人建議,在偽造文書這部份,務必確認清楚再行提告,因為是您要舉證,而不是他,若當您舉證不足,他就擁有告您誣告罪的權利。另外,當您無法舉證該簽名不是代簽、偽簽或舉證當初確實要求該業務填上糖尿病的既往症,則您母親對保險公司來說也可能有偽造文書的嫌疑(在糖尿病告知這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