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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鋒》版大您好:
潑糞後乾掉的部分,也可以成為證物,曾經新聞有報導臺北市有2名男子,因為停車發生爭執,其中1人朝對方潑糞,雙方鬧到警局,該名男子否認潑糞,不過檢方採集乾掉的檢體化驗,證實DNA相符,潑糞的男子,也因此吃上妨害名譽官司。一般來說,潑糞乾了也可以採集檢體化驗,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化驗,最後檢驗結果糞便的DNA吻合。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規定,其所謂「侮辱」,是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輕蔑人之行為等等。例如,在公開場所罵他人「白痴」及上例亦屬之。本案特殊之情況,是因被害人被潑糞後,取得對方DNA進而提告,此類應歸屬於公然侮辱罪。尚需特別注意的,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應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有所不同,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20號判例指出,抽象公然的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範疇;反之,若有指摘具體事實,即屬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論罪科罰的對象。
此外,這個案例可思考民法第18、184、195條之規尋求救濟,首揭被害人之例應屬名譽之範圍,可按民法第184、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之基礎規定,但因慰撫金(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受到第18條第2項之限制,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因此並非所有的人格權受侵害時,均能請求慰撫金。另外,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信用、隱私、貞操係屬法定的特別人格權,除此之外的「其他人格法益,而其情節重大者」,係針對其他未經法律明定之人格權受侵害而設之限縮要件,必須視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及所受侵害之嚴重程度而定,避免過度浮濫運用司法涉入。同時,人格權應隨著人民對人格自覺、社會進步、教育程度及侵害增加等情事,進而擴大其保護範圍,例如肖像權即為法律未明定而普遍認其為重要之人格法益者。
最後,若從佛法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彌勒菩薩》的忍辱偈云:「老拙穿衲襖,淡飯腹中飽,補破好遮寒,萬事隨緣了,有人罵老拙,老拙只說好,有人打老拙,老拙自睡倒,涕唾在面上,隨他自乾了,他也省力氣,我也無煩惱,這樣波羅蜜,便是妙中寶,若這知消息,何愁道不了。」這句詩偈所表現的,就是修六度波羅蜜「忍辱」最好的模範,最好的寫照。從這首詩偈你就可以看出《彌勒菩薩》,肚裏容量有多大,你就會體會出,何以《彌勒菩薩》會為世間人,那麼的尊敬與喜愛的原因。世間有一些不講理的人,我沒有惹他,他卻來找我的麻煩呢!因為他只是一個凡夫,凡夫他只是活在煩惱裏面,他不是聖人,所以凡夫要來找我的麻煩,他要跟我結上冤家;我不跟他結,他罵我,我就說好,他打我,就任由他打,為什麼要忍耐呢?因為我是在修「聖人」之「行」,「解脫」之道—佛道。
《金剛經.第十六分(上)》亦云:「善男子、善女人,受持讀誦此經,若為人輕賤,是人先世罪業,應墮惡道,以今世人輕賤故,先世罪業則為消滅,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亦即如果有人「輕賤」你、打你、罵你、侮辱你,他就是來給你「消業障」的;你能忍辱,他就把你的業障給消掉了。這有什麼不好呢?而且將來你還能「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無上正等正覺)。那他不就是你的善知識嗎?所以你反而要感謝他,成就你修「忍辱波羅蜜」才對呢!
綜此,學佛修道之人如能以「八風吹不動,端坐紫金蓮」的正定信念來修習法律或其他學科的學問,假以時日,最終必能達到「面門出入無礙」的境界!!!
希望以上小弟我的回答能幫版大您解決此一問題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