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學指考日期潑.潑大便.對方重考.是不是只有公然侮辱罪.

2014-12-05 12:01 pm
如果在對方重要的活動日期.例如考試.面試.或是婚禮.

例如在大學指考潑對方大便,逼的對方.重考一年.

是不是只能用潑大便這件事來提告,間接產生的影響不能提告.

那如果再隔年重考再去潑一次大便,對方又要重考.

是不是也只能告潑大便而已.

回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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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鋒》版大您好:

潑糞後乾掉的部分,也可以成為證物,曾經新聞有報導臺北市有2名男子,因為停車發生爭執,其中1人朝對方潑糞,雙方鬧到警局,該名男子否認潑糞,不過檢方採集乾掉的檢體化驗,證實DNA相符,潑糞的男子,也因此吃上妨害名譽官司。一般來說,潑糞乾了也可以採集檢體化驗,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化驗,最後檢驗結果糞便的DNA吻合。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規定,其所謂「侮辱」,是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輕蔑人之行為等等。例如,在公開場所罵他人「白痴」及上例亦屬之。本案特殊之情況,是因被害人被潑糞後,取得對方DNA進而提告,此類應歸屬於公然侮辱罪。尚需特別注意的,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應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有所不同,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20號判例指出,抽象公然的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範疇;反之,若有指摘具體事實,即屬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論罪科罰的對象。

此外,這個案例可思考民法第18、184、195條之規尋求救濟,首揭被害人之例應屬名譽之範圍,可按民法第184、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之基礎規定,但因慰撫金(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受到第18條第2項之限制,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因此並非所有的人格權受侵害時,均能請求慰撫金。另外,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信用、隱私、貞操係屬法定的特別人格權,除此之外的「其他人格法益,而其情節重大者」,係針對其他未經法律明定之人格權受侵害而設之限縮要件,必須視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及所受侵害之嚴重程度而定,避免過度浮濫運用司法涉入。同時,人格權應隨著人民對人格自覺、社會進步、教育程度及侵害增加等情事,進而擴大其保護範圍,例如肖像權即為法律未明定而普遍認其為重要之人格法益者。

最後,若從佛法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彌勒菩薩》的忍辱偈云:「老拙穿衲襖,淡飯腹中飽,補破好遮寒,萬事隨緣了,有人罵老拙,老拙只說好,有人打老拙,老拙自睡倒,涕唾在面上,隨他自乾了,他也省力氣,我也無煩惱,這樣波羅蜜,便是妙中寶,若這知消息,何愁道不了。」這句詩偈所表現的,就是修六度波羅蜜「忍辱」最好的模範,最好的寫照。從這首詩偈你就可以看出《彌勒菩薩》,肚裏容量有多大,你就會體會出,何以《彌勒菩薩》會為世間人,那麼的尊敬與喜愛的原因。世間有一些不講理的人,我沒有惹他,他卻來找我的麻煩呢!因為他只是一個凡夫,凡夫他只是活在煩惱裏面,他不是聖人,所以凡夫要來找我的麻煩,他要跟我結上冤家;我不跟他結,他罵我,我就說好,他打我,就任由他打,為什麼要忍耐呢?因為我是在修「聖人」之「行」,「解脫」之道—佛道。

《金剛經.第十六分(上)》亦云:「善男子、善女人,受持讀誦此經,若為人輕賤,是人先世罪業,應墮惡道,以今世人輕賤故,先世罪業則為消滅,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亦即如果有人「輕賤」你、打你、罵你、侮辱你,他就是來給你「消業障」的;你能忍辱,他就把你的業障給消掉了。這有什麼不好呢?而且將來你還能「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無上正等正覺)。那他不就是你的善知識嗎?所以你反而要感謝他,成就你修「忍辱波羅蜜」才對呢!

綜此,學佛修道之人如能以「八風吹不動,端坐紫金蓮」的正定信念來修習法律或其他學科的學問,假以時日,最終必能達到「面門出入無礙」的境界!!!

希望以上小弟我的回答能幫版大您解決此一問題唷!
2015-02-17 3:55 am
【審判長-法官】.

我也想聽聽您的方法是什麼,能否說給我聽呢.
2015-02-09 10:07 am
提告是最好的方法,千萬別誤信冤冤相報何時了這句話!
只要你能夠運用公權力,討回自己應有的權益,都是正確之道。
會勸你和解,別告了,算了吧!這些人事絕對沒有體會過你所受的侮辱。
遇到惡勢力,只要你害怕畏懼了,對方絕對變本加厲。
但只要你能夠堅持到最後,相信法律會遏止對方不敢輕舉妄動。
寧可惡人恨我,也不可惡人負我。共勉之!
有太多人會說場面話,會說小罪,會說小事情別理他。
不過你要考慮到,會說這些話的人或許跟對方有認識關係,所以聽聽就好了。
有問題可以討論。對付這種惡人,我也有一套方法。
2014-12-05 7:29 pm
愚見供參:
放瀉藥,或是輪胎弄爆胎,這與潑大便根本是不同等級的刑責

潑大便或許只有公然侮辱
但放瀉藥或弄爆胎,就是傷人或涉及殺人的重責

上次不是有個在奶粉中灑鹽的案例~~~
2014-12-05 6:35 pm
刑事也許只有一條公然侮辱罪.

但民事方面
考試. 面試. 婚禮. 重考. 精神賠償. .... 這些有型及無型的損失

都能求償.
2014-12-05 2:00 pm
你這樣搞別人,別人也會買通黑道討回公道。
冤冤相報何時了!

收錄日期: 2021-04-15 17:27: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1205000016KK0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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