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器官移植的法律見解

2014-12-05 12:54 am

之前看過一個法庭的影片,就是有一個病人等待移植某個器官組織,
但是拿來的器官組織是從一位因為癌症死亡的病人(癌症有轉移)身上來的,
好像也有類似的案例:
最近在網路上有一個是腦膜炎死亡的病人捐贈腎臟,使受捐贈者也因為腦膜炎死亡。之前好像也有愛滋器官捐贈的事件。

請問大大,在法律層面,對於醫師做這樣的器官移植的看法。

回答 (3)

2014-12-11 6:32 pm
✔ 最佳答案
請樓主全家、網友全家務必詳細恭閱:《確保您的權益-捐贈器官應自我保護-》





這時,務必建議網友發善心告訴慈濟人真相:

慈濟總是在搞表面善事與世間法事業,慈濟全然無知 佛法真實義,導致慈濟人危機重重。慈濟人須提防,將來因無知而不知怎麼死的難看,胡塗下墮極惡道。

請務必深入探討:慈濟、證嚴、器官捐贈的問題

這是慈濟功德會的會員會將遇到最大的困難與危險那就是:將佛法世俗化、淺化的證嚴法師

*-*

正覺同修會正光親教師菩薩如是慈悲開示 :

由於器官捐贈是大善行,理應往生善道才是,其結果卻因被騙而生瞋怨、下墮三惡道中,豈不冤枉哉!

請恭閱:

首先談器官捐贈。證嚴法師在《生死皆自在》第三一八頁~三一九頁云:「人往生後,六識已不起作用,只存第七、八意識。假如捐贈大體或器官是出於亡者自願,那麼為了醫學上的需要而為亡者身軀做處理時,亡者的意識不會覺得難過,肉體上也不會感到痛苦。甚至處理的人也可以一邊這麼說:『你的肝可以救人、你的胃也可以救人……』讓亡者的意識更增歡喜。
假若捐贈大體或器官不是出於自願,那麼處理過程中,他多少會有所掙扎,因為人最執著的就是自己的身體,哪怕是死了之後,還是同樣的執著。當然願力會提昇意識,自願捐贈大體或器官的人,在往生之後,就會因為自己的願望圓滿而心生歡喜。」
正光辨正:當吾人剛斷氣,呼吸心跳停止(初死位)的時候,今生的記憶將轉至第八識中,導致業鏡現前,如同電影片播放一樣,由上而下一格一格快速的出現。每一格所造之業,或善業、或惡業、或淨業、或不淨業,都能清楚了知,接著就進入真正死亡的階位(唯識學稱為正死位),這時第八識開始捨身;而第八識捨身有五種,如前所說;其中第四種:若是造諸惡業罪不及地獄業者之死亡,在死前及正死位方有四大分離種種痛苦發生。一般而言,這些造諸惡業罪不及地獄者,在剛死亡沒多久,約三~四小時以內,意識仍然存在,於息脈已斷三~四小時之後才斷滅,如前所說。又因為亡者生前曾簽署器官捐贈卡,同意於死後捐贈器官,因此醫生通常於器官捐贈者死後就會儘快進行器官移植手術,以免因為器官捐贈者死後時間太久,導致器官敗壞而無法移植,所以器官移植手術通常在器官捐贈者死後二十分鐘內就開始始進行,也就是說,在器官捐贈者意識尚未完全斷滅前就開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由於器官捐贈者初死時意識覺知心尚未斷滅,醫師也未使用任何麻醉劑就動刀,此時猶如生人在未使用麻醉劑的狀況下動刀一樣,是非常痛苦的,但是他卻無法表示任何感受痛苦的意思,是極為痛苦的,那時將會心生怨恨,痛恨自己被騙了。試想生前不小心被針刺了一下,尚且呼天搶地,更何況器官捐贈者在無任何麻醉之情況下,而在身上開刀割除各種器官,其劇痛難耐可想而知;因劇痛難耐的緣故,生起大瞋,可能下墮三惡道中。由於器官捐贈是大善行,理應往生善道才是,其結果卻因被騙而生瞋怨、下墮三惡道中,豈不冤枉哉!

【中略】

第一點,證嚴法師舉:「佛陀曾曰:『頭目腦髓悉施人』,絕對沒有一個救人的人還下墮地獄的」,來證明自己說法是對的,卻不知道她自己是斷章取義而違背 佛的開示,何以故?佛在《大寶積經》卷九十如是開示:「在家菩薩住於慈愍不惱害心應修二施,何者為二?一者法施、二者財施。出家菩薩應修四施,何等為四?一者筆施、二者墨施、三者經本施、四者說法施。無生法忍菩薩應住三施,何等為三?所謂王位布施、妻子布施、頭目支分悉皆布施,如是施者名為大施,名極妙施。」,經中已明言:唯有無生法忍菩薩(正光案:指初地以上菩薩,不論出家菩薩或在家菩薩)可以作頭目支分之布施,而這種布施,佛說為大施、極妙施,非是無生法忍菩薩以下之出家菩薩或在家菩薩所能作得到的。又佛開示在家菩薩財施有二種,分為外財(指財物等布施)及內財布施(尤指為護持正法而犧牲身命,如《大涅槃經》卷三所說,有德國王護持覺德比丘正法,與破戒諸惡比丘戰鬥,身被刀劍箭槊等,體無完膚,死後往生阿閦佛國作聲聞第一弟子),在家菩薩應以外財布施為主,護持出家菩薩弘揚正法,必要時,得以犧牲身命內財而使佛的正法能夠延續下去。由上可知,頭目腦髓悉施人之布施,是初地開始的菩薩為了成就佛道所做的內財布施,並非是未入地的出家、在家菩薩或凡夫所做的布施;而在家菩薩應以外財布施為主,必要時才以身命來護持正法。從這段經文的真意,反觀證嚴法師說法,完全不如法,反而誤導眾生做器官捐贈,因一時善念而下墮三惡道。 ...

請續恭閱 :
《確保您的權益-捐贈器官應自我保護-》http://www.a202.idv.tw/discuz/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085&extra=page%253D2
2014-12-05 2:21 am
.問題:有人看過那部影集嗎?那位被捐贈器官移植的男孩(是腳骨),男孩原本是腳骨受傷導致癱瘓不能行走,就有可能變成是因為癌症而死亡。回答:我沒看哪影集,可是,妳講得腳骨移植應該是錯的。病患下半身癱瘓不能行走,頂多坐輪椅,柱柺杖,沒必要移植腳骨;何況藉由南非肢障田徑明星「刀鋒戰士」皮斯托瑞斯(Oscar Pistorius)証明,下半身肢障的病患透過科技輔具的輔佐,是有可能成為田徑明星的。也就是說,病患要裝設的輔具應該是義肢,不會移植腳骨。
醫學上之所以須要移植骨骼,要得只是裡面的骨髓;患血癌(白血病)病患由於長期吃藥及化療,醫生會建議患者進行骨髓移植手術,惟骨髓配對很講運氣,近親的骨髓未必能夠移植給患者,所以醫院須要向社會上陌生人徵求骨髓捐贈;血癌(白血病)病患做完骨髓移植手術後治愈率約在70%,也就是說,骨髓移植手術也不是100%完美的萬靈丹。
















問題:之前看過一個法庭的影片,就是有一個病人等待移植某個器官組織,但是拿來的器官組織是從一位因為癌症死亡的病人(癌症有轉移)身上來的,好像也有類似的案例:最近在網路上有一個是腦膜炎死亡的病人捐贈腎臟,使受捐贈者也因為腦膜炎死亡。之前好像也有愛滋器官捐贈的事件。醫生為了救人是很偉大,但是冒這樣的風險,在法律上是怎麼看的。請問大大,在法律層面,對於醫師做這樣的器官移植的看法。回答:
醫學,還有器官移植手術,本身就不是100%完美的科學。醫師為了救人,本就該慎選器官捐贈者所捐出的器官,盡力避免後遺症產生。倘若 因為醫院作業疏失導致病患權益受損,像是,台大醫院愛滋器官捐贈案,醫院相關工作人員的作業疏失,自然得背負法律責任。(柯市長背負責任只是行政方面責任,他本人其實不是愛滋器官捐贈案的工作人員,柯市長背負責任只因為..........台大醫院內鬥,反柯文哲派系硬說柯文哲沒建立100%完美的器官捐贈手術流程)(組織內部派系內鬥,很常見,任何大公司,大辦公室都嘛有爭功諉過的派系內鬥)

在怎麼樣100%完美的流程,工作人員稍有過失,手術過程還是有可能出錯。

手術是「傳統的 手工業」,生產線全自動機器人製作產品尚且有可能出錯,何況「傳統的 手工業」工人出錯呢。

.
參考: 台大醫院
2014-12-05 1:52 am
柯文哲都當選了還在扯

收錄日期: 2021-04-16 16:36: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1204000015KK04012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