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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事的意義:(簡介)
啟事意謂開陳其事。現今則凡個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或一部分人、或某一個人,以某事作為公開之書面陳述,即為啟事。通常刊載於報紙、刊物,或在電視中撥出,或張貼於街道中,目的在於公佈事實、宣達意見,使人知悉而產生因應行為,或用之以資證明。
啟事的特質:
啟事為一種告知公眾之告白文字,就其形式、結構及表述法法而言,啟事具有以下四個特質。
1 啟事者可以為個人或團體。
2 啟事訴求之對象可以為個人或眾人。
3 啟事是以種公開性之文書。
4 啟事可以刊登報章、雜誌或經由電視、廣播傳達,也可以張貼於公共場
所。
啟事的目的:
啟事已公開表達為其重要性質,與書函、柬帖之限於特定受文者不同。啟事中雖然也有擬被告知者為其特定對象,但既經刊登於公共場所,自然有讓人人皆知的作用。啟事的使用有以下四種目的。
1 對不明住所之受文者,無法私下送達者,或對數量龐大之特定對象,無法
一一傳達訊息,不得已採用公佈週知的方式。如尋人啟事、通知啟事。
2 為將事實真相,或啟事者所知之事實公諸社會,以期大眾了解。如聲明啟
事、警告啟事、鳴謝啟事、結婚啟事。
3 對社會大眾徵求獲取得廣大之注意、同情或迴響,以期達到其特定之目
的。如徵求啟事、招生啟事、募捐啟事、招租啟事。
4 為完成法律程序。如遺失啟事、徵詢異議啟事、聲明異議啟事。
啟事的種類:
以刊載目的分:
1.公告通知類:對不明住所之特定受文者,無法送達時,採用公開方式通知。如
法院或機關公示送達文件,或學校集會通知等。
2.公布類:將某一事實公諸社會,使大眾或特定對象有所了解。如開業啟事、尋
人啟事、尋物啟事、鳴謝啟事、遷移啟事、道歉啟示等。
3.徵求類:為某一特定目的,向社會大眾公開徵求。如招聘啟事、招租啟事、招
標啟事、徵婚啟事、讓售啟事等。
4.公告聲明類:為完成法律應有之程序,就某一事項對社會大眾或特定對象做公
開之宣示或表白。如遺失啟事、聲明啟事、委託啟事、受任啟
事等。
啟事的作法:
啟事是公開刊登或張貼的文書,具有公開性,由於刊登費用與啟事之字數或版面大小成正比,而啟事內容有時更與法律問題有關,因次,啟事寫作需注意以下四點:
1 內容簡明嚴謹
2 文字淺易精要
3 用法妥當得體
4 不可觸犯法律
啟事為應用文其中一種
應用文較之一般記敍文、說明文和議論文,與生活、社會聯繫更緊密,格式、行文習慣更有規矩。我們無論使用哪種應用文,都必須按其各自規範化的約定俗成的格式來寫,不能隨意杜撰。
強化常見應用文的格式訓練,包括書寫要求、行款式樣、結構形式、習慣用語,稱謂和簽署等,這是應用文寫作訓練的重點。
語言要簡明得體,注重規範性。
1)簡明。簡明是指語言簡要、明確,不能象記敍文那樣細緻描述,也不能象說明文那樣具體闡明,更不能象議論文那樣邏輯推理。
2)得體。得體是指語言的運用要注意語言環境。這裏主要指具體的時間、地點、場合、物件及表達方式等。語言得體首先要注意表達物件。對領導、老師、父母及其他長輩,一般不能用“希”“望”,應該用“請”、“懇請”。應用文中的某些公告,有告之於公的意思,所以表達上應十分客觀,如合同、規則等,而有些則不同,如報告、請假條等,帶有請示性質,語言應謙敬些,應用文中的書信,帶有最重的主觀色彩,給不同物件寫信,更得強調語言的得體。語言的得體還要注意表達方式。有的應用文要用書面語表述,如計畫、總結、調查報告、告示等,有的則強調口語,如發言稿等;大部分應用文在表達方式上用記敍、說明和議論性文字,如果用抒情筆調來寫,則顯然不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