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臺,至2010年的「五都改制」之後,增設直轄市有:臺北市(1967年升格)、高雄市(1979年升格、2010年合併改制)、新北市(2010年升格)、臺中市(2010年合併升格)、臺南市(2010年合併升格)。另桃園縣因人口滿200萬,2014年升格為直轄市。
2.《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長改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但直轄市的名稱並未更改,而且直轄市在經費及資源的分配上均較其餘省轄縣市而有優勢。
3..《地方制度法》第四條: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4.第二名
5.最後一名
6...《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
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
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
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