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某公司是兼職職員,
本人於本月18號向公司分店店長提出辭職通知,但被駁回,
理由是"公司請唔到長工啊,你當幫幫我手,請到人就唔洗你嫁啦,你幫多一陣啦"
但公司時薪底,工作8小時又沒有休息或午飯時間,根本短期內無可能會請到人,
而且公司更要本人在當天簽署一份所謂"合約",但本人並不想簽,後來卻無奈地簽了
不過本人在此公司工作逾九個月,公司從未提及有合約之事
據了解,很多員工都在這數天內簽了"合約",原因可能是因為公司想留人,
有同事曾拒簽,但不成功,因為分店店長不斷在工作的繁忙時間勸導,同事亦無奈地簽約
而合約當中有幾條寫:
任何一方終止合約須預先30日通知對方
在本合約上未有構成任何僱傭關係,本人屬自僱人士
如要求即時解約,必須賠償其獲取整個月之薪金作解約費
1.)本人真的十分想辭職,是否真的要跟合約所寫的終止合約須預先30日通知對方?因為在幾次提出辭職通知時只有本人及分店店長在場,那誰可證明是30日?我18號簽約前通知的,後來又被迫簽了約那時間是怎麼算?可以不用再通知嗎?可以罷工嗎?即時解約必須賠償?
2.)而且本人只是兼職職員,有必要分擔長工的工作嗎?以上的駁回理由又是否合理?
3.)本人原本被僱用時被口頭告知時薪為$35,但7-8月其間分店店長以工時長了為由將本人時薪減至$30,現在需回復$35,但眼見時薪的計算表內本人時薪有時是$30有時是$35,而有同事告知時薪因工作綱位變動所以時薪常被調整,這樣是否合理?
4.)勞工法例當中的"僱員被苛待"是如何定義的?
本人只是個剛成年的中學生,身邊聽了這個案很多人都認為是公司在"烚o靚妹"希望可以有人幫幫手解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