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拜一,吳先生與招小姐建立合約,以港幣500 元出售他的單車,招小姐先付港幣250 元作定金,吳先生將會在本禮拜五向招小姐交付單車,而招小姐也會同時向吳先生交付餘款。可是,建立合約的第二天即禮拜二,香港政府突然通過緊急立法強制徵用所有私人擁有的單車,使吳先生不能履行合約責任。
假若該合約並沒有就政府徵用單車制訂任何條款,請向吳先生提供法律意見,他究竟是否已違約及法律理據何在。招小姐已交付的定金及未交付的餘款又該怎麼辦呢?
收錄日期: 2021-04-15 17:16: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1123000051KK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