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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對刑事法律責任產生的效果若何?
《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對刑事法律責任產生的效果如下 ─
a.任何人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過程中,管有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或音樂紀錄的複製品,可觸犯刑事罪行,除非有關人士可證明他們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複製品是侵犯版權複製品;
b.在業務中使用平行進口的電腦程式不屬刑事罪行。[有關放寬平行進口電腦程式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第二部分關於《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的內容(由問題31開始)];
c.任何人經營(即買入、出售、分發、輸入或輸出以作私人和家居以外用途)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可觸犯刑事罪行,除非有關人士可證明他們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複製品是侵犯版權複製品;以及
d.除在上述(a)段中提到的版權作品外,在業務中使用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不屬刑事罪行。
在上述(a)及(c)段中罪行的最高罰則為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4年。
祝你好運!
2014-12-05 17:22:42 補充:
為何只包括四類版權作品(電腦軟件、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作品)?
這些版權作品通常都不是企業或學校所傳播的“資訊”。
此外,這些產品通常都具有相當的商業價值。不論在中國香港還是其他地方,這類產品(特別是電腦軟件)的盜版活動都非常猖獗。因此,《版權條例》需要對這些版權作品提供更高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