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對退休夫妻(60歲左右)雙方同意離婚,但是財產分配有爭吵,關於財產分配法庭會有那些考慮因素?假設他們有3名兒女已經超過30歲,應該不會有撫養權爭議?
妻子曾經做過心臟手術,會否影響財產分配?夫妻兩人在退休前一直在外國經營餐廳,兩人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餐廳收入一直由丈夫計算,妻子只有在餐廳工作,財產大部分在丈夫的私人賬戶,妻子會否沒有資格分配到財產?
另外,丈夫在國內有物業,他以內地不能聯名購買物業為理由,物業並沒有加上妻子的名字,只有丈夫名下擁有國內所有物業,財產分配方面會否分給妻子?
假如3名子女能夠指出父親並沒有照顧家庭,妻子會否分到更多財產?當他們在英國經營餐廳時,丈夫經常回到香港,大部分時間都是妻子獨自經營
加上家務以及照顧3名兒女都依賴妻子,因為丈夫不懂英語,這可否作為理由「丈夫沒有負擔照顧家庭責任」為妻子爭取到更多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