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半契樓的訴頌問題?
本人 3 年前以半層樓作抵押(另一半業權人是我太太,知情,無簽名) ,向財務公司借了 260萬 ,每月利息 4 萬餘元,還了數期後,終於還起。半年後我破了產,為期4年,借銀行的錢得以安排,破產署扣起我每月收入的大部份,分給銀行。借財務公司那筆錢屬有抵押貸,所以末能解決;破產署的受托律師行把上述的半層樓暫時凍結。財務公司的代表律師向破產署的受托律師要求「放」樓,獲答允;於是勸我找破產署的律師商量,他的答覆是:「適當的時候會通知你。」;結果「適當的時候就是两年後的4月,即2014年4月」。
請問:
(一)破產署的代表律師行刻意把樓 “hold” 了两年,跟着又「放」樓,是什麽道 理?
(二)財務公司其間更換了代表律師行,「放」樓的事是換了律師行不久後發生的。
會否是破產署的職員與第二間律師行「抬底交易」?
我已上了两次庭,皆由聆案官主審。第二次我對財務公司收樓提出反對,理由是:
i)不同意他們於我破產期間還繼續計我利息
ii)不同意他們的利息是20.7%,比一般銀行收取的3%高出數倍
聆案官隨即將審訊押後,要求我遞交抗辯書。另一方面,控方律師則要求两小時的聆訊時間,並於庭外勸喻我「庭外和解」,理由是:「以她過往的經驗,我會敗數,還要付很大筆的堂費」。
本人很希望有網上朋友能助我解答以下問題:
i)我反對收樓是對或錯?
ii)財務公司於我破產後還照樣付利息,是否正確?
iii)財務公司收取不合理的利息,可否請法官作主,另定利息?
iv)其實 「庭外和解」是否對我有利?
v)我已破產,就算輸了,是否不用交堂費?
vi)我太太如果用「証人」的身份,是不是不算是 “ defendant” ,所以,如果輸了,她是否也不用付堂費?
vii)假如我半層樓給財務公司收了,
(a)我太太是否用搬出這層樓?
(b)他們是否會有另類的方法迫她搬出 / 賣樓?
(c)財務公司可否派人入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