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權益是給知道的人。懂法律才會知道自己的權益
不論是勞工、雇主、人事人員,都要自己去尋找法規,了解法規規定,才能知道彼此應遵守的義務與權利,不是等到問題發生時,才找勞工行政機關詢問,或向律師諮詢,或等法院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依據民法,雙方達成意思一致時,契約即屬成立,不限制口頭約定或書面簽定
雇傭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勞工未到班,又未依規定請假,違反當初約定事項及公司工作規則,勞方未履行服勞務,雇主就有權裁定曠職,當ㄖ不給付工資
月薪資除以30ㄖ=ㄧㄖ薪資
依據民法,定期契約未到期前或不定期契約者,欲解除契約,即屬違約,他方得向違約之一方,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勞動基準法: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ㄖ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准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ㄖ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ㄖ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ㄖ前預告之
勞工未依上述法規規定,提前預告雇主離職,雇主就可以檢具損害清單,向法院提出侵權損害告訴,責令該勞工違約賠償
離職手續為契約之附隨義務,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至雇主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式,請求損害賠償
口述離職,又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在無「誠信」狀態下,易生勞資糾紛
可於當ㄖ立即發出「存證信函」,確定離職,責令其三ㄖ內返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確定不是要離職,必須三ㄖ內返回公司工作或完成請假手續〈公司有權審核是否准假〉,否則以連續曠職三ㄖ論處,立即開除
勞工未到職,即在其考勤卡ˋ註記「曠職」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ㄖ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ㄖ者
符合此條條件時,以正式公文發布解雇人事命令,正本以雙掛號郵寄該員所留通信地址;副本於公司公告並留存
〈所有不符合公司規定事項都留下書面資料、並留下已盡到告知義務之證明。仁至義盡,就不用擔心對簿公堂〉
2014-11-06 21:18:38 補充:
「曠職一ㄖ可扣三天薪資」是根據哪一種法規?哪一條法律規定?這是違法的措施
勞工付出一ㄖ勞務,雇主就得給付一ㄖ薪資。縱使公司訂有獎懲規定,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月薪制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星期例假ㄖ、勞動節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ㄖ,工資由雇主照常發給,雇主無權扣減該休假ㄖ薪資